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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档案工作是学校办公室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办公室全体成员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公室档案管理水平。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档案是指在学校、办公室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档案管理包括档案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编号、立卷、归档。第三条学校办公室主任负责档案工作的总体部署,副主任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工作;按照性质,归档档案分为学校档案和学校办公室内部档案;办公室指定若干名兼职档案员负责学校档案归档工作,1名兼职档案员牵头负责办公室内部档案归档工作。第四条根据工作实际,学校档案和办公室内部档案包括文件资料、图表资
2、料、声像资料、实物等。(具体见附件)第五条对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归档。有关承办人不得长期保存应该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将档案交兼职档案员归卷,每季度定期清理一次,年终统一整理归档。第六条凡属归档的各种材料,要求字迹、图像必须清楚,书写工整,禁用圆珠笔、铅笔及纯蓝墨水书写。兼职档案人员应负责将材料收集齐全,核对准确,按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系统整理,并在封面上注明档案名称、编写卷内目录、确定密级。第七条属办公室内部归档档案,凡有长期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凡在短时间内对办公室有参考利用价值的,列为短期保存。定期或不定期销毁的文件资料,须报分管负责人批准,重要文件资料,还须报主任或主任办公会批准方可销毁。第八条建立档案借阅和审批制度。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的,调阅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转借、复印、遗失、污损和涂改乱画,更不得拆散原卷或抽取文件。第九条办公室人员调离时,须将承办或管理的档案资料登记归档或交接,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第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