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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强化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落实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达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训和以赛促建的目的,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参赛原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部门、社会组织和行指委、教指委及相关分会等组织举办的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第三条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为了规范赛事的组织管理和奖励,学校作出以下原则规定:1.大力支持与鼓励各教学单位参加和同级部门、工会团委妇联等社会组织组织举办的学生职业技能比赛;2 .省、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
2、办的学生职业技能比赛,各教学单位原则上必须参加;3 .部分专业没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赛事,而该专业的行业协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分会组织举办的学生职业技能大赛,学校原则上同意该赛事可作为本专业的竞赛平台,各教学单位可有选择地参加,其组织管理、级别认定、奖励标准等遵循本办法相关规定。第三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建立赛事平台数据库1.为了加强赛事管理,各教学单位根据各专业实际自主选择赛事平台,并报学校审批备案,建立赛事平台数据库,学校将依照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赛项级别进行认定并每年另行发布;2 .每个专业可在赛事平台中选择一个赛项,申报将该赛项纳入学校统一组织、管理与奖励范围,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
3、比赛;申报时要根据比赛通知或相应的文件做出详细的参赛方案,包括参赛选手的遴选、指导教师确定及分工说明、训练日程安排、指导费用、设备及耗材、差旅等费用等事项,教务处将对已审批赛项在筹备、集训等有关工作情况和进展进行协调、检查督导,并给予相应经费支持;3 .经费支持纳入学校统一组织、管理与奖励范围的赛项,国家级赛项按每赛项以2万元为基数、参赛学生以每名0.5万元递增的标准予以支持;省级赛项按每赛项以1万元为基数、参赛学生以每名0.2万元递增的标准予以支持;市级、校级赛项按每赛项02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经费支持主要用于竞赛耗材、竞赛差旅、技术指导等竞赛专项支出;非学校统一组织、管理与奖励范围的赛项,
4、参赛所需经费由各教学单位在本部门预算所列专项科目中列支;4 .各教学单位可自行组织参加赛事库中其他备案获批的其他赛项,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必要的沟通协调,学校对该赛项成绩不予奖励,各教学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赛项级别认定及奖励标准自行奖励,经费由教学单位从预算专项科目列支,但赛项成绩可纳入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绩效考核;5 .参赛面广、涉及全校或多个教学单位的专业的赛项,由教务处统一协调、组织、管理、实施。第五条学校统一组织、管理与奖励的赛项,由教务处对外统一报送参赛资料,领队经教务处和相关教学单位协商后确定,可由教学管理人员担任、或由指导教师(教练员)兼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名。笫六条指导教师按赛事文件
5、规定填写报送;若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则以参赛选手为单位,每名参赛选手对应填报一名指导教师。第七条指导教师可由各教学单位专业教师担任,也可聘请企业技术骨干参与竞赛项目的指导工作。第八条指导教师须认真研究技能竞赛规程及有关技术文件,根据学生特点制定详细的训练方案,并全权负责训练工作。指导教师是学生技能集训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和管理者,要树立责任意识、端正工作态度,加强对受训学生的组织和管理,严格训练和考核,力争在竞赛中赛出好成绩,在指导学生提高技能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指导水平和指导能力。第九条教师指导参赛学生进行备赛技能训练时,须充分利用学校现有实习实训条件等教学资源。第十条根据参赛项目难易程度和赛项
6、级别,由赛项负责人分配指导教师备赛训练工作量并协商确定各指导教师指导学时;教师指导学时经教学单位审批,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确认,所需指导经费在教学单位列支。第四章赛项级别认定原则第十一条各级各类赛项级别认定以文件、比赛通知(邀请函)或获奖证书等为主要依据。第十二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工会团委妇联及行业协会(替代原部、办、委、局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等组织,且发文明确赛事级别的各级各类比赛,按照文件明确的赛事级别给予认定。第十三条赛事级别难以明确的赛项,按以下办法认定:两省及以上赛队参加且参赛队伍为30个及以上、一等奖获奖设置不超过参赛队伍10%、总奖项设置不超过参赛队伍60%的赛事认定为国
7、家级;参赛队伍为20-29个,一等奖获奖设置不超过参赛队伍10%、总奖项设置不超过参赛队伍60%的赛事认定为省级;参赛队伍为10-19个,一等奖获奖设置不超过参赛队伍10%、总奖项设置不超过参赛队伍60%的赛事认定为市级。本条所述赛项认定级别必须同时具备分列条件。第十四条学生活动获奖不在本管理办法管理范畴。第五章奖励范围、奖励方式及奖励标准第十五条教学单位自主申报,经学校审核确定,纳入学校赛事平台数据库,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并奖励的赛项,奖励对象包括:1 .所有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高职院校学生职业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者;2 .参加全国各级其他部门及各级工会、团委、妇联等
8、组织的学生职业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者;3 .经学校同意参加行指委、教指委或相关分会(替代原部、办、委、局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组织的高职院校学生职业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者。第十六条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并奖励的赛项,若赛事组织单位未设置优秀指导教师奖的,由学校颁发“优秀指导教师奖”证书;在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已获得证书的,学校不再颁发证书;对获奖的参赛项目,学校对获奖个人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第十七条录入学校竞赛平台数据库,由各教学单位自主组织实施的学生技能大赛且取得优异成绩的赛项,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奖励,学校不再行奖励,但该赛项成绩纳入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绩效考核范畴。第十八条奖励标
9、准(一)参加由和组织的高职院校学生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赛项根据以下标准按单位给予奖励:获奖级别等次(奖金单位:元)备注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级IOOOOO5000030000省级300002000010000(二)参加其他高职院校学生职业技能大赛,且纳入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并奖励的赛项,取得优异成绩者,学校按赛项认定的级别、赛项类型和奖励分级标准按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分级标准如下:1.团体赛项获奖级别等次(奖金单位:元)备注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级20000100005000省级500030002000市级200010002.个人赛项获奖级别等次(奖金单位:元)备注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级15000
10、50003000省级300020001000市级10005003.教学单位自行奖励赛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十九条奖金总额依据赛项类别、赛项级别、奖励标准、赛项获奖个数累加计算。第二十条同一赛项在不同级别竞赛中多次获奖的,仅以获奖对应最高奖额给予奖励,不分级重复奖励。第二十一条奖励对象包括大赛指导教师(教练员)、参赛选手及组织实施人员。第二十二条各教学单位应遵循多劳多得的原则制定奖金分配方案,该方案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奖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20*年制订的学生技能大赛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