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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公开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是指本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科室负责人或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由镇政务公开领导组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相关机密的;5、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
2、、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2、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责令直接责任人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并对分管负责人和镇政务公开领导组相关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
3、追究相关工作。五、凡出现前述政务公开五种违纪情形时,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分管领导和镇政务公开领导组研究审定。六、被追究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七、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本机关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