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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村民的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促进村级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地有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会议要求和文件精神,结合XX乡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民主议事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以民主管理为基础,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控制农民负担为条件,引导农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以为民主管理为基本原则。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发展,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最急需,受益最直接的项目入手,重点解决农户一家一户想办而办不了、办不好的事。
2、农民群众是主体,要依照村民“自力更生、量力而行”的要求,引导群众开展“一事一议,民主管理”,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把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建设项目商议好、监督好、管理好。积极鼓励群众参与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的建设。第三条针对部分村组青壮年外出务工多,临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存在困难的实际情况,民主议事的时间应选择在能有羽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的适当时间,确保村民代表的出席率。民主议事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民主议事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不得讨论与本议题无关的事宜。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在会前通过走访、开座谈会等途径广泛收集村民对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意见,提出当年本村公益事
3、业建设的建议方案,供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第五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村民委员会要做好组织引导工作,使村民代表能够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村民代表不仅要发表个人意见,还要全面表达所代表农户的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要在充分讨论、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表决。所作决定必须经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由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签字认可。决议一经形成,任何人不得违背和拒绝执行。第六条民主议事的内容。1、工程项目的规划方案、预算、效益;2、投资投劳的标准、范围、用途;3、建设项目的施工及管理;4、项目实施中村组怎样对建设质量进行有效监管;5、工程建成后的权属、维护、管理和使用;6、其他需要协商决定的事宜。第七条一事一
4、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可以按行政区划,以自然村、行政村、联村为单位进行协商议事,也可以受益群体为单位来进行议事,还可以采取群众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议事。第八条民主议事的表决形式可以受益人全体表决,也可以选派代表表决。原则上涉及人员多的项目选用代表表决方式;涉及人员少的项目采用全体受益人员表决的方式;比较重要的工程由全体受益人员集体表决。第八条民主管理的议事及实施程序(一)项目提出。村民联户根据生产生活的需要,提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二)项目筛选。村委会在综合权衡的基础上,本着轻重缓急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乡镇的指导下初步拟定建设项目以及项目概算、实施方案等,也供提交村民代表讨论。初步拟
5、定的建设项目应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和建设规划范围,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急需建设的。(三)民主表决。召开村民或受益农户大会,对规定的议事内容进行讨论表决。项目最终的实施方案需经全体村民(受益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四)审核批准。项目最终的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审核。(五)张榜公布。实施方案批复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六)组织实施。对张榜公布后村民无异议的,按民主议定的方式组织施工。(七)建后管理。项目建设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凡已通过验收的工程项目,要按相关规定落实产权,明确责任,建章立制,加强管理,确保建成后的项目发挥正常效益。第
6、十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是由村支两委具体组织实施,通过群众投工投劳、政府奖励补助物资、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完成,因此所建设项目受益的农民群众是建设和管理的主体。村内“一事一议”筹劳原则上实行上限控制,一般不超过省级确定的筹劳上限标准。确有需要并经大多数村民同意,可以适当提高筹劳数额,超过上限控制额度的,要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村民自愿可以实行以资代劳,但严禁强行以资代劳。五保户、特困户、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疾病、伤残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劳的,情况属实应予减免。群众个人、大户、企业家和社会捐资捐劳的,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少数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多数人决定出劳的,可按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处理。第十一条村委会要做好民主议事过程中相关档案管理,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劳项目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概算情况、奖补项目的申请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资料要指定专人保管。区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因管理的需要,村委会应按要求以予提供。第十二条竣工后,及时帮助村组制定管理制度,培训技术人员,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使工程建一处,成一处,发挥一处效益。第十三条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涉及群众利益,是一件得民心工程,议事要尊重农民意愿,妥善处理好群众之间、干群之间的关系,不得有任何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的现象发生;要特别注意因议事工作处理不当引起或激化群众矛盾,造成群体性事件发生。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村、组或个人,视情节严重,由乡(镇、办)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或责任人严肃处理。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