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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村扶贫小组长配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深做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夯实村级脱贫攻坚工作力量,按照市委、区委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原则上每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自然村配备1名扶贫小组长,由本自然村群众担任,不得由村“两委”成员等在职人员兼任,不得由退下来的村干部担任。第三条自然村扶贫小组长在村“两委”、驻村扶贫工作队的领导下,专职负责协助镇村做好所在自然村扶贫开发工作,工作职责如下:1 .掌握并宣传“两不愁三保障”等各项扶贫政策措施;2 .负责每月对本村民组内所有贫困户进行走访,全面掌握贫困户家庭生产生活情况,及时将走访中发现的“两不愁三保障”、户内人员自然变更、帮扶措施安排、
2、项目资金落实、户内档案和扶贫手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上报村“两委”,做好贫困户公益岗位管理;3 .全面掌握本村民组内所有农户家庭基本情况,协助镇村做好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和“两册一审”工作;4 .协助镇村做好贫困户“一户一方案,一人一措施”及个性化帮扶措施的制定,核查到户扶贫项目、核对打卡发放资金、跟踪落实到户帮扶措施;5 .协助帮扶责任人做好精准帮扶和扶贫手册的填写、更新工作;6 .帮助贫困户申请危房改造、产业扶贫、教育资助、低保等到户帮扶项目和残疾证、慢性病证等各类证件办理;7 .协助镇村做好贫困户信息采集工作;8 .协助镇村做好贫困户思想工作,引导贫困户不等不靠,督促贫困户搞好家庭环境卫生;9
3、 .协助做好本村民组内“边缘户”的管理,掌握其家庭生活生产状况,并提出帮扶建议;10 .完成镇村交办的其他扶贫工作任务。第四条自然村扶贫小组长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可靠、乐于奉献、办事公道、群众公认、长期在村、身体健康、有正常履职能力,年龄原则上要在40岁左右,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自然村扶贫小组长实行聘用制,由镇党委统一聘用,一年一聘。第六条在镇党委的统一指导下,行政村党组织具体做好自然村扶贫小组长的选聘工作。具体程序为:自然村党员和群众代表推选产生初步人选,经村“两委”研究同意,报镇党委审批,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村党组织负责从严把好人选关,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严肃
4、问责。第七条区扶贫开发局负责业务指导,每年至少对自然村扶贫小组长进行1次业务培训;镇组织办、扶贫工作站对自然村扶贫小组长进行经常性业务培训,每年集中开展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第八条自然村扶贫小组长聘用期间享受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根据自然村扶贫小组长工作量,贫困人口在10户以下的每月基本报酬300元,贫困人口10户以上的每月基本报酬400元,基本报酬按月发放;同时根据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等级依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绩效工资分别为700元、600元、500元、0元,不合格的同时予以解聘,绩效报酬按季度发放。自然村扶贫小组长聘用期满或解聘后不再享受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聘用期间工作经历不作为聘用期满或解聘后领取任何补贴或享受任何待遇的依据。第九条区委组织部负责自然村扶贫小组长管理,镇党委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对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条件的自然村扶贫小组长,纳入村级后备干部重点培养,优先选拔进入村“两委”班子。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影响大局的,或有其他不宜继续留任情形的,随时予以解聘。自然村扶贫小组长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聘用协议自行终止。第十条本办法由镇组织办、扶贫工作站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