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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企业之间进行无息借款,是否还要缴纳增值税吗?1、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例如:D公司与E公司同属某集团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20XX年3月至6月Q公司无偿使用E公司资金200万元。那么,针对E公司向D公司无偿借贷资金行为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参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注意:这个政策适用所有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不仅仅所谓的养老机构。如:企业集团二级单位之间的
2、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二级单位和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和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等情况都适用。2、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相关规定,单位或个体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由此可见,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借贷,即使贷款人不收取利息也需要视同存在贷款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参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
3、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无息借款不计算利息,也没有增值税。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