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养禁食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和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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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养禁食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和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为指导,妥善做好全市在养禁食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和补偿工作,切实维护生物、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处置在养禁食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维护合法养殖户的正当利益,结合退出补偿工作同步开展。把握工作节奏,在补偿工作未到位或养殖户非自愿的情况下,不得强制处置,确

2、保处置工作有序推进。(二)坚持科学合理。根据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分布、数量等不同情况,科学制定分类处置方向,通过转变用途、放归自然、收容调配、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防范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稳妥推进处置补偿工作。二、处置范围列入禁食范围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退出合法养殖的野生动物和执法罚没非法养殖的野生动物。三、处置方式(一)转变用途。对应退出以食用为目的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要充分发挥其科研、展示、药用等非食用利用价值,积极协助养殖

3、户对接有关行业或机构收购,依法依规办理出售、购买、利用行政许可手续。(二)放归自然。对当地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在严格开展科学论证的前提下,按照放归自然技术规范操作要求,选择生境良好的物种原生地或历史分布区,将健康个体放归自然。对当地无自然分布或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由上级协调适宜的放归区域。暂时不具备放归条件的动物个体,移交至收容救护机构或临时指定的代养场所。严禁将外来物种、杂交物种和携带疫病的个体放归自然,各地要切实防止不按规定盲目放归等情况,避免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三)收容调配。对部分珍稀、特有的养殖物种,移交给具备条件的科研、收容机构作为优良种质资源保存,移交量应

4、满足保存种质资源种群维系的最低要求。对具有一定观赏、科普等利用价值的动物,调配至学校、科研院所、动物园、景区等用作非食用用途。(四)综合利用。对于有毒、野外生存能力弱、杂交个体、外来物种等不具备放归条件的动物,允许在监管下进行药用、皮毛等非食用性综合利用,充分发挥动物的社会价值,避免资源浪费。(五)无害化处理。对确不能按以上4种措施进行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严格按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就近选择具备资质的畜禽屠宰场、垃圾处理厂等无害化处置工厂及时处置,或者选择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无害化处置方法,具体参照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四、分类处置方向基于动物自然分布等生物特性、人工繁育驯化程度、存栏

5、量等因素,针对不同种类的动物,优先采取方式1处置,也可采用多种处置方式进行处理。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分类处置方向参考表序号物种处置方式1处置方式2放归自然技术指标1河鹿转变用途放归选择在历史分布区内野外放归,13只/平方公里2斑羚转变用途放归3赤鹿收容调配放归4小鹿收容调配放归5果子狸转变用途放归6椰子狸转变用途放归7豹猫转变用途放归8猪獴转变用途放归9狗子转变用途收容调配非本土分布物种,严禁放归10竹鼠(所有种)放归综合利用选择在竹林、灌木林、禾本科植物茂密的草坡底放归,5-10只/平方公里11豪猪放归综合利用选择在林木茂盛的山区犯归,5-10只/平方公里12灰雁转变用途放归候鸟:仅限在迁徙停歇

6、地和越冬地放归,放归时间应符合鸟种迁徙规律,分批放归,放归密度可以不于考虑13斑头雁转变用途放归14赤麻鸭转变用途放归15鸿雁转变用途放归16斑嘴鸭转变用途放归17花脸鸭转变用途放归18棕胸竹鸡转变用途放归留鸟:在历史分布区内野外放归,放归前19灰胸竹鸡转变用途放归20斑鸠转变用途放归应鉴别物种来源21白骨顶放归22黑水鸡放归23蓝孔雀转变用途综合利用外来物种,禁止放归24眼镜蛇转变用途综合利用有毒蛇类,原则上不放归25眼镜王蛇转变用途综合利用26尖吻蝮蛇转变用途综合利用27金环蛇转变用途综合利用28圆斑蛭转变用途综合利用29王锦蛇放归综合利用无毒蛇类:选择在常绿和落叶混交林及周边湿地、山坞水

7、渠、草地、地洞或石堆等阴湿地带,远离人类集中生活区10公里以上,500条/平方公里。放归前应查清动物来源,外省引入种源须经鉴定后放归。30灰鼠蛇放归综合利用31滑鼠蛇放归综合利用32黑眉锦蛇放归综合利用备注:表中未涵盖物种参考同种类物种处置,或另行报专家指导组审核指导。五、补偿办法(一)补偿标准。根据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云林联发2020)15号)执行。具体如下表:物种名称标准物种名称标准竹鼠200元/只豪猪900元/只鹿类230元/公斤果子狸/椰子狸950元/只蓝孔雀(含卵蛋)200元/公斤

8、猪獴800元/只雁鸭类(含卵蛋)100元/公斤白骨顶75元/只狗子200元/公斤黑水鸡(红骨顶)55元/只蛇类(含卵蛋)120元/公斤竹鸡60元/只豹猫720元/只斑鸠35元/只(二)补偿范围。列入禁食范围内合法在养“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转观赏、药用、收容已补偿)。(三)补偿对象。以5月22日登记上报数据为准。按照补偿标准,计算相应补偿资金,与相关养殖场(户)签订确认登记书,作为养殖户申领补偿的依据。(四)补偿数量。严格按照清查登记数据,在养禁食“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共需要补偿72185只。其中,赤鹿165只(4834公斤)、果子狸/椰子狸240只,豪猪16598只、竹鼠55182只,各县(区

9、)数量详见附表。(五)分级负责。市涉及补偿物种有竹鼠、豪猪、赤鹿、果子狸/椰子狸,除去转观赏、药用和收容补偿后,退出在养禁食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所需补偿资金共计2731.4420万元,分别为:竹鼠1103.6400万元,豪猪1493.8200万元,赤鹿I1.1.1820万元,果子狸/椰子狸22.8000万元。按照市、县4:6比例进行补偿,即市级承担总补偿金额的40%(1092.5768万元);县(区)承担总补偿金额的60%(1638.8652万元),县(区)补偿详见附表。六、工作流程与进度安排(-)制定处置工作方案。以本工作方案为指导,各县(区)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在养动物的处置方向

10、,指定各类动物放归地点、收容机构、调配使用单位和无害化处置地点及方式等,抽调有关部门人员成立处置工作组,配备必要的兽医、动物识别等专业人员,安排必要的处置工作经费。(二)人工繁育主体申报。各县(区)林草部门组织属地管理的有关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主动申报动物处置。对于可转变用途的,在处置前积极协调对接接收单位,指导养殖户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对于不在补偿范围的违法养殖野生动物,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查处没收后进行处置。(三)现场核对。接到申报后,县(区)处置工作组要以2020年5月22日登记上报数据为基准,到现场清点退出范围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按照补偿标准,计算相应补偿资金

11、,与有关养殖场(户)签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和补偿确认书,作为养殖户申领补偿的依据。对于在通知出台前已主动交付处置的,按原交付记录补签确认书。以县(区)级为单位汇总处置动物数量和补偿经费情况报送县(区)人民政府落实补偿资金后,由处置工作组协调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工作。(四)动物处置。县(区)处置工作组对养殖场所的活体动物进行现场检疫和评估,符合放归条件的实施放归,暂时不具备放归条件的,送指定的收容机构代养;不可放归的,调配非食用用途或就地扑杀后送畜禽无害化处置工厂或指定地点深埋。申报一家处置一家,避免动物死体长期储存和长途运输。处置过程中如动物非正常死亡或患病等情况,由动物卫生防疫部

12、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检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置。(五)档案管理。处置完成后须严格记录养殖单位或养殖户名称、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处置方式及时间、处置工作负责人等信息,建立专门档案,并对放归自然、收容救护等重点处置过程须保留影像资料备查。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处置工作档案。各县(区)于2020年9月底前将动物处置和补偿工作总结报送市林草局。七、后续工作(一)养殖场所管理。动物处置结束后,应当指导养殖户对养殖场所进行清扫、清洗、消毒。染疫、疑似染疫动物处置结束后还应当对养殖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并采集环境样本送检,确保环境清洁和便于后续转型转产。(二)

13、放归后续监测评估。放归地属地林草部门负责对在养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的生存、繁衍等状况加强监测,及时评估其对当地自然生态和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一旦发现不利影响,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消除不良隐患。(三)非食用动物管理。对调配转为非食用用途的动物,严格审批监管,统一纳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系统”管理。八、工作监督在推进在养禁食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核准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登记造册签字确认,严防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积极稳妥解决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重大问题和情况。各县(区)林草局每周五上午11点前向市林草局汇总反馈本周退出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

14、物主体数量及占应退出数量的比例、处置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处置方式和社会稳定情况。九、善后措施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扶贫、市场监管、公安、林草等相关部门要建立禁食野生动物联合处置工作机制,结合职能职责,为本次退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企业(户)做充分调查研判,精准施策,确保后续工作有序开展。由林草部门牵头,对调配转为非食用用途的动物,严格审批监管。加强放归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监测,加强巡查巡护,定期组织调查、监测和评估,健全野生动物重大疫情监测防控体系。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对于在禁食范围但其设施可用作合法养殖其他动物的,通过加强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引导有养殖意愿的农户进行养殖结构调整。由扶贫部门牵头,制定相应帮扶措施,引导、帮扶受影响建档立卡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替代产业,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现有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等渠道予以支持,巩固脱贫成果。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要收集固定证据并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牵头,强化工作衔接,加强边境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大跨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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