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安全监督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个人心得体会 (5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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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个人心得体会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通过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我感触最深的有两方面:一是,新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表述,通过立法手段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二是,新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表述,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强化风险意识,从隐患排查治理前移到安全风险管控。新的安全生产法不仅明确了上述新的立法理

2、念和法规要求,更为促进和实现上述理念和法规要求,在老的安全生产法基础上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处力度。比如,新的安全生产法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对违法单位最高可罚款1亿等规定。象征安全生产违法的代价,真正让这条红线变成带电的高压线,谁敢触碰这根高压线,谁就有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目前,很多企业都已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新的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理念“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和“构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管理机制”等,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管理理

3、念是一致的。新的安全生产法中有关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关注员工心理、行为习惯、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等的法规要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也是相通的。那么我们审核员,在对企业实施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对企业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宣贯执行情况的全面审核和取证,应是确认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合规义务履行符合性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了更好地对企业新的安全生产法的执行实施针对性的审核,同时为规避机构的认证风险。作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有必要认真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并通过学习,正确认识和理解新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法”)的立法宗旨和理念,更好地掌握“新法”的新要求

4、,特别是“新法”对企业以及第三方机构的新要求。新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新要求一、“新法”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新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二、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是全体人员共同责任“新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5、,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新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四、关注员工心理、行为习惯“新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

6、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1.“新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为:“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新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安全生产违法连续处罚

7、“新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七、未出事故也将追究刑责“新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新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2.“新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发生事故应及时救治人员“新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

9、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新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十一、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新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10、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十二、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新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十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的处罚“新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

11、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新的安全生产法对第三方机构的新要求一、资质不得借租和挂靠“新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

12、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二、对第三方机构违法的处罚“新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13、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发布和实施,充分表明我们国家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对安全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未来,安全生产需要更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来管理。这也要求我们认证机构的审核员,要不断地学习和更新安全生产和管理的新技术和新知识、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新要求。只有这

14、样,才能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管理服务,也才能为更好地实现认证审核的符合性和有效性提供保证。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个人心得体会新安全生产法(以上简称新安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学习中的几点感悟记录如下:在日常安全管理中经常会看到、听到一些对于安全管理的不准确观点和做法,常见的如:误区1、安全管理是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情。误区2、外包、外协、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由他们自己负责、担责。误区3、一线员工认为无论什么原因发生事故都是公司的责任。误区4、在设备保养、维修、检测、台账等管理中存在重视生产设备、轻视安全环保设备的现象。新安法中对上述问题用法律的形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关于误区1:安全管理是领导和安全管理

15、部门的事情。新安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条款新安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或者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16、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新安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监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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