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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评价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及实施效果,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县政府组织开展本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决策评估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2、。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S)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第七条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决策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
3、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第八条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第九条决策评估单位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决策评估单位听取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向决策执行单位、相
4、关行业性组织和决策实施的相对人充分了解情况,运用文件资料审阅、个别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媒体、决策效果监测点反馈等方法采集决策实施信息。第十一条决策后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认为继续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的,可以及时向决策机关提出中止执行建议。决策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决策执行单位。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在启动后6个月内完成,决策后评估期间不影响原决策的实施。决策后评估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后评估报告。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标实现程度;(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四)评估结果以及调整决策的意见建议;(五)决策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县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因决策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