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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计划编号:项目名称:计划类另Ij:科技一般项目委托单位(甲方):象山县科技局承担单位(乙方):起止年月:201年月到201年月象山县科学技术局二。一六年制合同条款根据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象山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为顺利完成本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经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二、本项目的研究开发总经费中,甲方实行经费后补助,其余经费由乙方自筹。按照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甲方补助的经费待乙方在本项目结题或验收,经审核确定后一次性拨付给乙方,其经费由乙方统筹使用。签约各方,共同同意:1、该项目的象山县科技
2、计划项目申请表为本合同的附件。2、项目经费开支、研究开发进度、研究开发成果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原则上以该项目的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为准,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单方更改。3、合同签订后至项目完成止,乙方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应向甲方提交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材料。4、如乙方挪用科研经费或无故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所拨补助经费。由于主观原因致合同进度拖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自理。5、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列帐,专项管理,并应按国家科技经费开支范围和现行财务制度开支标准掌握使用。不合乎规定的,甲方有权拒付和追回已拨经费,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6、在项目计划截止时间到期前后六个月内,乙
3、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验收报告或结题表(绩效自评表)与项目经费决算表(一式二份)。7、项目验收后乙方须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和经费决算资料。8、本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分存甲乙双方各一份。9、本合同一经签订,签订各方均应负合同的法律责任。四、其他补充条款1、 本项H经费实行后补助,实际经费投入须大于申请拟补助资金2倍以上,由甲方在验收或结题后按实际支出50%以内核定。2、 o签订合同各方:委托单位(甲方):象山县科技局(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名)项目主管科室及项目主管人员:(签名)20年月曰承担单位(乙方):(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名)项目负责人:(签名)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20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