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滨江街道杨府山片区罗湾锦苑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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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城区滨江街道杨府山片区(罗湾锦苑)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鹿城区滨江街道杨府山片区(罗湾锦苑)保障性安居工程。现为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第一

2、部分概况一、征收范围江滨东路罗湾锦苑1幢101室、102室、103T室、103-2室、104室、105室、106室、107室、108T室、108-2室、109室、110室、In室、112室、113室、114T室、114-2室、114-3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206室、207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306室、307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406室、407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505室、506室、507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605室、606室、607室;江滨东路罗

3、湾锦苑2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1室、106-2室、107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505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605室;江滨东路罗湾锦苑3幢301室、302室、303室、304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江滨东路罗湾锦苑4幢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

4、02室、601室、602室;江滨东路罗湾锦苑5幢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206室、207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306室、307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406室、407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505室、506室、507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605室、606室、607室、701室、702室、703室、704室、705室、706室、707室;江滨东路罗湾锦苑6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室、108室、109室、110室、I1.1.室

5、、112室、113室、114室、115室、116室、117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206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306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406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505室、506室;江滨东路罗湾锦苑7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室、108室、109室、110室、I1.1.室、112室、113室、114室、115室、116室、117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206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

6、5室、306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406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505室、506室;江滨东路罗湾锦苑8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室、108室、109室、110室、H1.室、112室、113室、114室、115室、116、117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206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306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406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505室、506室;江滨东路罗湾锦苑9幢101、102室

7、、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室、108室、109室、110室、I1.1.室、112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江滨东路罗湾锦苑10幢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701室、702室;江滨东路罗湾锦苑H幢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701室、702室;江滨东路罗湾锦苑12幢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

8、502室、601室、602室、701室、702室;江滨东路罗湾锦苑10-12幢201-1室、202室。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本项目分期实施征收,本次征收仅限于住宅用房。具体范围以鹿城区滨江街道杨府山片区(罗湾锦苑)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三、房屋征收签约搬迁期限(一)签约期限:2020年6月18日2020年12月17日下午5时。(二)腾空期限:2020年6月18日2020年12月31日下午5时。第二部分

9、原则和规定一、房屋补偿主要原则(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二)被征收房屋属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未经登记房屋属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三)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当与实施单位按照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过渡期间

10、周转用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实施单位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四)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户口登记人数等因素。(五)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本项目腾空截止日前签约腾空房屋的,货币补偿及相应奖励补助等款项自本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六)涉及多人共有的住宅中堂、厅堂等用房,各共有人在征收范围内均另有房屋的,该共有房屋应按份额计入共有人各自房屋一并补偿安置。(七)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任何补助与奖励。(A)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赁等涉及征收补偿相关情况的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登记

11、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户口簿等相关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或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二、评估有关规定(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在交付结算时应

12、在原市场评估比准价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层次、朝向等因素确定结算价格。三、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定位规定(一)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实行“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1 .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发给“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未按期签约或未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按实际搬迁腾空时间先后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搬迁腾空顺序号须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2 .产权调换房屋定位时,先由持“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认购顺序号并依次定位;“并列第一”被征收人定位完毕后,再由其余被征收人按搬迁腾空顺序号先后依次在剩余的房源中定位。(二)产权调换房屋定位通知等发出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产权调换房屋定位的,

13、由实施单位指定产权调换房源并将指定房源情况书面告知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第三部分住宅用房补偿安置一、相关标准(一)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25元f。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f,每户每次不低于IOOO元/次。二、货币补偿(一)价值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市场评估价确定。

14、(二)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三)搬迁费:按标准计发一次。三、产权调换(一)安置地块及房屋类型:产权调换安排在杨府山北片安置区(优先考虑安置区1号地块,期房,划拨土地性质,具体由实施单位根据房源情况确定)。(二)安置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同意的除外。(三)价格结算:1 .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时被征收人应按实计算、结清新旧房屋差价。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确定。2 .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产权调换期房以划拨土地性质计价,但被征收人人实际定位的期房为出让土地性质的,被征收人应在期房交付结算

15、时补缴划拨土地性质房屋和出让土地性质房屋的差价。差价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合实际定位房源的面积、层次、朝向后的2%确定。3 .如被征收房屋土地属国有出让性质且使用年限尚未届满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退还剩余年限出让金。(四)搬迁费:按标准在签约搬迁后及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时各支付一次。(五)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过渡期间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后,再按房屋实际交付当年标准计发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如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翻倍

16、后每户每月仍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四、补助奖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入户调查,在本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按如下规定给予优惠奖励、补助:(一)腾空奖励被征收人在以下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可按200元f标准给予奖励。(二)产权调换奖励1 .可安置总建筑面积的确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方式确定改造范围内划拨土地性质期房安置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和该部分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改造项目范围内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套内建筑面积的1.3倍确定,并按以下规定计算差价:(1)与被征收合法产权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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