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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ll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支持双创基地高质量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增强科技创新 引领作用,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有效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深化服务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 范区(以下简称综改示范区)产业转型升级,全方位推动综 改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工作高质量 发展,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 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综改示范区注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众创
2、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 地(以下统称双创基地)的运营机构及其在孵企业。众创空间是指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 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 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 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和创新创业人 才培养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是指各类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创 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中小企业合作区、产 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 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 团队的创业创新基地。第三条双创基地的主要功能是围绕创新创业
3、主体的 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创新,提供创业场 地、共享设施、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 低创新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促进创 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第四条 以服务综改示范区产业转型升级为导向,有效 发挥开发区各类功能区优势,促进创新创业服务全面升级、 创业就业能力显著提升、成果转化应用能力明显增强,推动 构建“众创空间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一加速器一科技园区(产 业化)”全链条梯次培育的创新创业体系,不断提高大中小 企业融通创新发展水平,打造一批创新创业新高地,深度融 汇省内外创新创业资源,建设高质量创新创业集聚区。第五条 综改示范区双创工作
4、推进领导组负责对双创 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创新发展部为双创工作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业务监督指导和预算管理;综改示范区创新创业服 务有限公司受创新发展部委托负责双创基地认定、考核及管 理服务、组织政策兑现审核等具体工作(以下简称双创工作 机构)。第二章双创基地的管理第六条 双创基地的认定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综改示范区双创基地主管部门备案后正常运营 3个月以上,有明确发展方向和稳定的办公及孵化场地,具 备完善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以及为入孵企业提供财税 务、共享设施、投资融资、创业辅导、知识产权保护、成果 转化、资源对接等培育服务的能力。属于租赁场地运营的, 申请认定时,剩余租期不少于3年。
5、(二)众创空间运营面积500至5000平方米,工位数 量不少于30个。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运营面积不小 于5000平方米,平均每IOOo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三)具有专职孵化服务团队,创业导师队伍健全。平 均每2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 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不低 于80%o导师要求具有相关职称、职业资格证或国家认可的 其他相关证书(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四)建立入驻企业退出和毕业机制,孵化对象应是青 年创客、大学生、科研团队等,以及注册未满24个月的企 业。在孵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址应在双创基地内。企业自入驻 之
6、日起孵化期一般不超过60个月。(五)专业化双创基地的认定。专业化双创基地在满足 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 模型加工、小试、中试等设备和平台,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 发、生产的企业占总企业数的80%以上,当年认定当年有效, 每年绩效考核时复核。第七条在孵企业从双创基地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 件中的一项:(一)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四)获得创业投资累计超过300万元。第八条双创基地的绩效考核(-)双创工作机构按照年度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办法, 并组织考核,考核办法中明确量化考
7、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对 双创基地孵化成果进行综合评价打分;(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六档。不参加年度考 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无申领奖励资格;考核资料中 弄虚作假的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双创 基地资格。第九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双创基地除按照国家、省、 市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信息外,须定期向双创工作机构报送 运营情况及相关孵化数据。配合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 戒建设,提高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意识。第十条双创基地及其运营机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如停 止运营或变更地址、运营面积、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等, 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
8、双创工作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 符合认定条件的,同意其变更并保留综改示范区双创基地资 格;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未提交书面申请的,自变更年度起 取消其综改示范区双创基地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认定。第三章支持与奖励措施第十一条以奖励和支持相结合方式,重点支持双创基 地和在孵企业高质量发展。择优推荐双创基地申报国家级、 省级双创基地,在园区拓展、服务资源对接等方面重点支持。第十二条奖励措施经综改示范区认定的双创基地及其在孵企业,可享受本 办法政策支持。(一)优秀孵化企业奖励双创基地及其在孵企业或科创团队参赛获得国家级奖 项前三等奖的,除国家奖励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 元、20万元和15万元;获得
9、省级奖项前三等奖的,除省级 奖励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同一企业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参赛奖励。(二)双创基地认定奖励首次由国家备案的、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除上级奖励 资金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由国家认定的、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小微 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除上级奖励资金外,分别给予50 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级不同部门的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S)双创基地考核奖。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 的奖励80万元,“良好”的奖励60万元,“中等”的奖励 40万元,“合格”的奖励20万元,“基本合格”的奖励10 万元。专业化双创基地在同档次考
10、核奖励基础上增加20万 yrs o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扶持政策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 革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山西转型综 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企业政策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执 行,对于涉嫌造假、骗取相关政策奖励的行为,一经发现取 消其双创基地认定及政策兑现资格,并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 规处理。第十四条 与综改示范区单独签订协议享受相关奖励 或补贴的,不适用本办法。其他相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冲突 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双创基地发展扶持办法 (晋综示发2020)164号)同时废止。附件:普惠类兑现清单附件
11、:普惠类兑现清单事项名称优秀孵化企业奖励政策依据山西综合改革示范区支持双创基地高质量建设管理办法申请条件1、在综改示范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在综改示范区双创基地内的获奖在孵企业。奖励标准国家级双创大赛省级双创大赛一等奖奖励30万元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15万元奖励3万元企业提供材料1、获奖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 由所在双创基地审核2、入驻双创基地的房租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受理部门行政审批局业务部门创新发展部会审部门财政管理运营部备注同一企业一年只能申请一次事项名称双创基地认定奖励政策依据山西综合改革示范区支持双创基地
12、高质量建设管理办法申请条件1、在综改示范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双创基地。奖励标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 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 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25万元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双创基地提供 材料1、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2、认定文件受理部门行政审批局业务部门创新发展部会审部门财政管理运营部备注事项名称双创基地年度绩效考核奖政策依据山西综合改革示范区支持双创基地高质量建设管理办法申请条件1、在综改示范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经综改示范区认定的双创基地。奖励标准“优秀”奖励80万元“良好”奖励60万元“中等”奖励40万元“合格”奖励20万元“基本合格”奖励10万元双创基地提 供材料1、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2、考核结果文件受理部门行政审批局业务部门创新发展部会审部门财政管理运营部备注专业化双创基地在此基础上增加2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