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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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茂名市Zw建S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工 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 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 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工 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 社规(2021) 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 和分账管理适用本细则。笫三条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账管理和专用账户管理。总包 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人工费用与其它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 理,在银行

2、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拨 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 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总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法 分包的工程项目,由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通过银行代发工资。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 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本细则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 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 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本细则所称分包单位,是指承包

3、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 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以下的可不设立专用账户。交通领域、水利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合 同造价在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可不设立专用账户。融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缴存专用账户的资金, 缴存时应注明用于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四条专用账户的资金是总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 资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个人工 资账户划拨工资,不得用于其它用途或经济纠纷,不得开通网上 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确保专用账户

4、的资金专门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开户银行订立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 件1),委托银行向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划拨工资,确保该账户 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 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当出现法 律规定需对总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法进行查封、冻结 或扣划的情况,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工程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 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专用账 户管理和分账管理的实施进行监督。审批(监管)工程建设

5、项目 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和分账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工程建设项目按时拨付人工费用; 逾期未拨付的,应及时查处。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 管责任:(一)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在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时,应 当对总包单位设立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比例、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和拨付日期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人 工费用划拨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二)建设单位可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将人工费用划 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1 . 一次性划拨人工费用。房屋建筑工程按施工合同总金额不 低于20%划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领域、水利领域工

6、程按 施工合同总金额不低于12%划入。2 .逐月划拨人工费用。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按施工合同总 金额4%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合同总金额超过1亿的 工程,开工前存入400万元,超出400万元的部分在每期工程进 度款中补充划拨),其余人工费用每期按进度款比例划拨(房屋 建筑工程每期按进度款不低于20%划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 通领域、水利领域建设工程每期按进度款不低于8%划拨)。(三)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按时足 额将人工费用拨入到总包单位设立的专用账户。(四)建设单位应当对总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 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第七条总包单位对

7、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一)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或开工) 之日起30日内,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向 审批(监管)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申办专用账户,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凭证(附件2)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设 立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字数超过银行限制的, 可申请使用简称。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10日内报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总包单位有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只设立一个专用账户, 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8、,办理流程同前款。(二)总包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一位农民工 办理个人工资账户,也可使用农民工提供的其本人的银行账户, 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三)总包单位应当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未与总包(分 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 目现场施工。总包单位在各工程建设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建 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农民工名册、入职登 记、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考勤记录、工 作量确认表)、劳务承包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编制(审 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资料。住建领域、交通领域建设项目工资表须及时上传实名制管理 平台、水务领

9、域建设项目工资表须及时上传至茂名市水务建筑项 目实名制管理系统并报送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备案,相关用工管理 台账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四)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发放资料 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通过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 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 证,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建设单位备案。总包单位可按前款规定的程序随时向工作不足一个月的农 民工划转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 由总包单位合理调度,补足资金。(五)总包单位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 按照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的,应及时向建设项目所

10、在地的建设工程 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第八条专用账户的资金一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开 户银行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九条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或交工验收,且农民工工资已足 额支付的,总包单位凭竣工验收凭证(竣工备案表、交工验收报 告、完工验收鉴定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等材料,向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注销专用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 实工程建设项目无欠薪情况后,出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 审批表(附件3),开户银行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审批 表办理注销手续,退回账户资金。总包单位退场或者终止施工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 核相关情况核实无

11、欠薪情况并公示30天后,按前款规定办理注 销手续。专用账户款项划拨发生错误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实后 致函开户银行更正。第十条 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实 名制管理系统,统一登记农民工信息,统一管理农民工个人工资 账户。总包单位应将工人考勤记录统一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 记录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专用账户的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时,只能划入已进行实名制登 记并且在对应项目有考勤记录的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第十一条总包单位未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 保存用工管理台账、伪造相关台账的或者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总包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 法作出处理

12、。拖欠工资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在办理拒不支付劳 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有拒绝配合调查、逃匿或者转 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可以 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有关行为 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 件。第十二条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的,项目所在 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其缴存; 逾期未缴存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应将该项目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政府投资 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按照相关规 定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第

13、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总包(分包)单位遵 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 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部门通报。农民工依法投诉、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 帮助。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对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进行管 理;银行监管部门对专用账户的资金划拨情况进行监管。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细则施行前已开 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有效 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附件: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样本)2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凭证3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审批表茂名市农

14、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茂名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银行 就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的管理事项达成以 下协议:一、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签订合同(或开工)30日内 凭人社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凭证(一式四联) 到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按茂名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拔付人工费用存入该账户, 专项用于支付(填入工程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二、专用账户信息如下:专用账户户名:专用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三、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约定,本工程项目按下列第 项约定将人工费

15、用划入专用账户:1 . 一次性划拨人工费用。房屋建筑工程按施工合同总金额不 低于20%划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领域、水利领域工程按 施工合同总金额不低于12%划入。具体划拨安排如下:工程合同 总金额 元,按工程合同总金额的% ,共划入元(大写:)o2 .逐月划拨人工费用。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按施工合同总 金额4%存入专用账户(施工合同总金额超过1亿的工程,开工 前存入400万元,超出400万元的部分在每期工程进度款中补充 划拨),其余人工费用每期按进度款比例划拨(房屋建筑工程每 期按进度款不低于20%划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领域、水 利领域建设工程每期按进度款不低于8%划拨)。具体划拨

16、安排如 下:工程合同总金额 元,开工前按工程合同总金额的生% ,共计划入 元(大写:),每月按工程进度款%划入。四、总包单位每月按时将审核后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发放 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及时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个 人工资账户如数划转工资。五、开户银行在总包单位指定地段设立专职服务点,为农民 工提供开户、办卡服务。农民工也可使用其本人的银行账户,用 于发放工资。银行免除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或转入农民工 个人工资账户的费用。六、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将人工费用划拨到专用账 户,划拨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若建设单位未按时划拨人工费用, 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报告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七、专用账户资金是总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 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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