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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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四章创新主体与人才第五章创新环境与载体第六章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赣州建设成为江西省科技创新副中心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2、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自立自强,支撑赣南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第四条【政府工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创新经费投入,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第五条【部门工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建立完善科技评价制度,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开

3、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推动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产学研协同攻关,鼓励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等活动。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统计、金融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第六条【科普宣传】全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科技宣传普及工作,营造热爱科学、崇尚科学的社会氛围。第二章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第七条【基础研究】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聚焦本市有色金属、生物医药、脐橙

4、等优势产业领域中的核心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科学规律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会、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第八条【技术攻关】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需求,聚焦现代家居、有色金属、电子信息、纺织服装、医药食品等产业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统筹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绿色低碳领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技术攻关,聚

5、焦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风力发电、稀土永磁电机、储能、矿山绿色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领域,推进低碳零碳技术的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聚焦数字技术集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融合创新,加快数字产业化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第九条【科研项目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项目分类管理,推进基础研究、科技人才、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等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在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预算调剂等方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更大自主权。探索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等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方式,加强与中科院赣江创新研究院、中国稀土集团、江西理工大学等单位项目联动机制

6、建设,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第十条【研发活动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工信、卫健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分别组织实施全社会研发活动促进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促进辖区内高等学校的研发活动。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促进辖区内政府属独立法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技信息与文献机构等单位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其他非企业法人单位的研发活动。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促进辖区内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研发活动。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促进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实施并促进本行业

7、内的研发活动。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一条【成果转化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创新链、产业链布局需要,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加强技术转移、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等机构建设,完善技术经纪(理)人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市场规范发展。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投资建设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设施。第十二条【成果跨区域转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探索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模式,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长三角、闽东南等国内发达地区的科技资源跨区域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第十三

8、条【成果归属和分配】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十四条【成果转化激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将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转化收益作为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

9、计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研发和成果转化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成果转化促进】单位收到转化申请超过三个月未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经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可以自行实施转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依法授权项目承担者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通过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

10、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形式进行转化。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设立项目的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无偿实施,也可以依法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转化。第四章创新主体与人才第十六条【创新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个人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并依法保障各类创新主体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支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增强企业技术创新活力。第十七条【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市场规律联合组建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推动形成以企业为主

11、体,产学研高效协同、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第十八条【科创飞地】市人民政府支持实质税收和就业不在本市,但本市母体机构最终受益,利用市外优质创新资源开展科技研发、人才引育、企业孵化和成果转化的科创飞地。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创飞地及其全职引进人员与本市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及人员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第十九条【人才引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和实施海内外科技人才和团队引进计划,支持海内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领军人才团队来本市创新创业。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通过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引进各类创新人才。第二十条【人才培养】市、县(市

12、、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完善科技人才的培养、使用、流动、评价、激励机制,重点支持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等人才队伍建设。第五章创新环境与载体第二十一条【要素供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要素供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制定、修订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产业的用地需求。第二十二条【研发平台】市、

13、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保障机制,对经认定和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统筹给予支持。推进实验室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实验室建设保障机制,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实验室体系。优化提升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鼓励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设立首席科学家制度,实施人才梯队、科研条件、管理机制等政策配套。第二十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市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机制现代化

14、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有色金属、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与本市企业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等方面进行战略性、深层次合作。第二十四条【孵化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多元投资主体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等平台,支持跨区域孵化,促进专业化发展,打造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支持孵化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完整服务。第二十五条【示范基地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创新核心区、科技创新基地等空间布局,依托中国科学院赣江创新研究院、中国稀土集团、国家稀土功能材料创新中心等优势平台,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稀土科技产业

15、创新中心。支持深赣港产城特别合作区等国家级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完善科技创新核心区与创新基地建设,加强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建设。第六章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完善知识产权的创造激励机制,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鼓励现代家居、纺织服装等重点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储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科技专家咨询制度,推动中国(赣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价值分析和风险评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价值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度,对于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涉及的知

16、识产权价值和风险进行必要的分析、评估。第二十八条【科技金融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机制。支持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依法开展投贷联动、银保联动等业务,鼓励与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第二十九条【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将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第三十条【创投基金】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企业发展。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研发投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投入体系与机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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