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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档案管理规定1.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 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消防档案内容(包括图表)应详实,全面反映消 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2)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整改通知等法律 文书;(3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4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5 )消防设施、器材情况;(6 )微型消防站队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7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8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检验或合格证明材料;(9 )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2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3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4 )电气设备检杳、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 录;(5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7 )火灾情况记录;(8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9 )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4.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 册,并按年度进行分类归档。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电子档案 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