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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1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1.1 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 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1.2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事故调查 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或 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3 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 的消防机构可召开专题会议,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通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1.4 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 案侦查的,应在3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抄送同级应急管 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和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1.5 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嫌安全生产
2、犯罪案件,上 级公安机关采取挂牌督办、派员参与等方法加强指导 和督促,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组织办理。1.6 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及同级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 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 应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 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1.7 对发生1人以上死亡的情形,经依法组织调查, 作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书 面调查结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将该调查结论及时抄 送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2证据的收集与使用1.1 1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应 全面收集、妥善保
3、存证据材料。对容易灭失的痕迹、 物证,应采取措施提取、固定;对查获的涉案物品, 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由法定检验、 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 意见。1.2 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依法收集 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以及经依 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 使用。1.3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检验报告、鉴 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提出异议,申请重新 检验、鉴定、勘验或者检查的,应说明理由。人民法 院经审理认为有必
4、要的,应同意。人民法院同意重新 鉴定申请的,应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 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 由公安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重新进行检验、鉴 定、勘验、检查等。4协作机制4.1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应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 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 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 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4.2 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应每年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 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 结果等方面信息。4.3 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 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 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急管理部门。受咨询 的机关应及时答复,书面咨询应在7日内书面答复。4.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运 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网 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