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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学校的收 入,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除税务发票之外的,在收 取学费、住宿费、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付款单 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第三条学院财务处负责对学校票据进行统一管理,负 责统一到票据管理部门购买或经批准印制,所有票据指定专 人负责办理领购、发放、保管、缴销等手续。未经批准,校 内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和出售收费票据。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四条 “非税收入缴款书”适用于
2、实行“票据分离” 收费方式时通知缴费人和银行缴收各项非税收入专用。第五条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收据、行政事业性收 费收据”适用于收取普通在校生、夜函大生学费、住宿费及 短训班收取的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适用于教材、单位 内部代收和往来等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第七条“捐赠专用收据”适用于接受捐款。第八条 其他票据,适用于校内各部门之间经费结算等。第三章票据的领用第九条领用程序(一)各部门领用收费票据,首先填写一式两联的“票 据领用申请表”,领用申请表上应注明领用原因、收费项目 和标准、票据种类、数量及用途、领用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 盖部门公章。(二)财务处
3、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核,经财务处 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领用收费票据。票据使用数量应预 计准确,不得故意多报、多领,及时办理票据的检查和核销 手续。(S)经批准领用的票据收据联应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 专用章。盖章时应先检查是否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如 有问题,应立即指出并停止领用该本票据。(四)各部门应设专人(我院正式职工)负责票据的管 理工作,并且保持相对稳定。领用票据时,必须由部门票据 管理人员到财务处办理,坚持“谁领用、谁负责”,其他 人员一律不予受理。第十条 票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方式,在领取新票 据时需缴销以前领用的票据。旧票据未核销者原则上不能领 用新票据。票据领用人与票据管
4、理人应在专门的登记本上签字,以分清责任。第十一条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 白票据。在票据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有关财务章, 发现空白票据遗失,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 办理有关挂失手续。票据使用人须保管好在用的票据,发现 遗失和短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汇报并及时办 理挂失手续。第十二条 预开收据。原则上不预开收据,如遇特殊情 况确需预开收据时,经办人须先到财务处按规定填写“预开 收据申领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科研收入还应由科 技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经办人除在收据的第三 联(记帐联)上签字外,还须在专设的“预开收据登记簿” 上签字。预开收据的款
5、项视同经办人向学校的借款,必须在 一个月至IJ帐,否则在期满之日由经办人先垫付现金或归还收 据。第四章票据的填列和使用第十三条凡收费均须开具正式收据,票据必须严格按 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 不得自行扩大专业票据使用范围。第十四条 收费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开,不得拆本使用, 填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全部联次一 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禁止开具“大头小尾”票据。第十五条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 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保留在原处。第十六条 对没有持证收费,没有按收费许可证核实的 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或者没有使用规定的收据收费的,任何 单
6、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交费。第十七条 所收款项要及时入账,不得坐支或公款私存, 当天收入满500元必须交财务部门,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征 得财务部门同意。第十八条 属于经营性收费的项目,应使用税务部门规 定的发票,按章纳税,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第五章票据的缴回、核销及责任第十九条收费票据使用完毕或不再使用,应及时把收 取款项缴到财务处,只有经财务部门会计人员注明收账日期、 收账会计凭单号和签名盖章的收费票据存根,才可办理缴销 手续。第二十条 财务处在核销发票时,应当认真检查票据的 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存根 联内容是否与封面填写内容一致等。所有票据所收取的款项 必
7、须全部收妥并解缴财务处入账。对未收妥的款项必须查明 原因落实解决措施,并办理预开票据手续,对款项已收但未 解缴票据者不予核销并停止供应新的票据,同时须责令其限 期将所收款项解缴财务处。第二十一条 当年票据当年使用,每年1月1日可领当 年票据,12月31日前必须把当年所领用的票据(不论是否 使用完毕)归还财务处。第二十二条下列行为属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一)自行印制收费票据,擅自购买非法收费票据的; (二)使用外单位收费票据的;(S)转借、虚开、代开、涂改、拆本使用收费票据的;(四)收费项目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五)不按规定缴销收费票据的;(六)管理不善,丢失损毁收费票据的;(七)私自收
8、费不使用收费票据的;(A)其他违反收费票据管理的行为。对有以上行为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 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 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 员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收费票据的保管、销毁与监督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 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 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 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第二十四条 学院财务和审计部门将定期和不定期对 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接 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有 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