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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工作条例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会是全院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 组织,是中国工会的组成部分,工会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 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凡是本院在职教职工,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工 会委员会批准,均可加入工会。第四条:学院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 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 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领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 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 工作。第五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 在维护全院教职工总体利益的
2、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 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 护教职工的劳动权益。第一章职责第六条:工会在本院范围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院党委的领导下, 引导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理论联系实际、弘扬爱国主义精 神,积极帮助广大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 观;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国家、集体与个人 的关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爱教育事业, 发扬奉献精神。严谨治学,精心施教,增强坚持党的基本路 线的自觉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二)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3、和民主监 督。学院应建立院务公开制度,工会应当支持和督促学院实 行院务公开。(S)工会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听 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 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四)工会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院教育教学事 业,努力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 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教职工队伍。(五)围绕院党委中心任务组织教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 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文娱及体育等活动。(六)根据院政委托,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先进 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七)依法收好、管好、用
4、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 依法接受监督和审计。(A)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强对各分工 会(直属工会小组)的指导和管理,接受新会员,对新会员 进行工会基础知识的教育。第二章会员代表第七条: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职工,均可当 选为会员代表。(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热爱教育事业,模范地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关心学院建设,热爱本职工作,能密切联系群 众,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能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 声。(四)政治坚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办事公道、 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坚持原则敢于向违法乱纪行为和不良
5、倾向作斗争。第八条:会员代表的产生:(一)会员代表以工会分会(直属工会小组)为单位由 会员民主选举产生。院级党、政、工、妇、团负责人分配到 各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不占分配名额)。工会会员代表,同 时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二)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S)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 工会委员会的工作和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四)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负责。选举单位和会员 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 选举的代表。(五)会员代表在任期内两次不参加会议、调离本院或 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六)根据大会的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
6、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第三章组织制度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第十条:召开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团主 持,团成员由学院各方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妇、 团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以后各次会议不设团均由工会 委员会召集并主持。第十一条: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 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如遇重要问 题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 会或召开临时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必须以出 席人数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二条:工会委员会换
7、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 委员会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成立选举筹备领导小组, 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出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报经院党委批准后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 为单位建立选举小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名额比例为教职工总数的15%至30%。第十五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副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第十六条: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分工会 为单位酝酿讨论提名,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提名单位 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院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 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工会、副候选人,可以由院党委或上届委员会
8、根据多数 分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经充分酝酿讨论后报经院党委 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十七条:工会委员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为应 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然后进行等额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第十八条:工会委员会设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 员会委员为3人,设主任委员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 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 员的选举结果,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 批。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九条:工会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
9、委员会 议研究决定以下问题:(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贯彻 执行院党委和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和措施;(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向院党委、 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S)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四)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所提出的重大建议;(五)工会经费的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六)工会机构设置,工会会员会籍处理;(七)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方面的问题。第二十条:工会委员会对以下问题须向院党委请示报告:(一)工会全面工作计划;(二)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S)全院性的重大活动。第二十一条:要加强对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的建设 和指导工作,选配好基层工会干部。兼职工会干部每月必须 保证一定的时间从事工会工作。加强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发挥工会积极分子在工会工作中的作用。第二十二条: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工会委员 会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活动经费,列入学 院预算。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