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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资金筹集第一条、公司资金筹集包括股东权益和负债两部分。股东权益主要有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库存股、少数股东权益;负债主要有借入资金、应付债券、应付未付款项和长期负债等。第二条、公司股本实行实收制。公司成立时,所有股东认缴的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均应在公司设立日之前一次足额到位。股本总额应与工商登记实收资本一致。公司最低资本总额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三条、公司投入的股本应据实登记股份的种类、发行股数,每股面值、认缴、实缴股本的数额,以及其他应记录的事项。第四条、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定程序,增设库存股,进行回购和库藏已发行的股票。第五条、公司股本到位后,应聘请有资格的
2、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作为工商登记的必备条件。第六条、公司的资本公积,包括投入资本超过股本的差额;接受捐赠收入、拨款转入等。第七条、出资人出资额超过折股比例的出资额以及发行股票的发行净收入(扣除发行费用)超过股票票面本金的溢价发行收入,均应作为资本公积。第八条、资本公积补亏或转增资本,应经董事会制订方案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执行。第九条、公司根据资金的需要发生增资扩股、配股或减资,都应由董事会制订方案,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和执行。第十条、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从当年税后利泗中提取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到注册资
3、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由董事会提出意见经股东大会决定,可以从当年税后利泗中提取10%的任意盈余公积金。第十一条、法定盈余公积金,经股东大会决定,可以弥补亏损,派送新股或增加股票面值。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其留存部分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第十二条、公司确定向金融部门借款,必须按照公司的实际需要,慎重决策,并应纳入当年预算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可以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实际收到的款项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债券存续期间进行摊销,分别计入财务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企业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资金,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第十四条、公司应付未付款项内容较多,包括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以及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税费、应付利息及长期负债等,这些应付未付款项是公司可占用资金的一部分,但在发生时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定依据,并及时清理和结算。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应付未付负债通常按发生额入账。第十五条、公司在筹集资金中,对外有专项用途承诺的,为了保证公司的信誉,应严格按承诺要求完成并对外公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