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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行政机关告知(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刚性支出情况(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公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收入状况证明;2.财产状况证明。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公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需要扣减刚性支出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应当提供刚性支出证明材料:1残疾所需康复、护理、辅助
2、器械配备等自负费用证明;2.患大病、重病个人自负费用证明;3.接受教育的自负费用证明;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成本证明。(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五)承诺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六)承诺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七)不实承诺责任对执意隐满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口里勾选):1.收入状况证明口;2.财产状况证明口;3.残疾所需自负费用证明口;4,患大病、重病个人自负费用证明口;3,接受教育的自负费用证明口;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成本证明口。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承诺人(签名、按手印):年月日行政机关(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