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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1年2月修订)修订记录日期修改内容2018年3月28日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2020年3月24日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2021年2月5日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
2、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基金财产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九、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
3、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办公地址: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法定代表人:王珠林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传真:联系人:冯晶(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IOOO32)法定代表人
4、:易会满电话:(OlO)传真:(OIo)联系人:赵会军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
5、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6、)、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7、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8、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含永续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含永续中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9、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o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D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11、该证券的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12、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13、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8)当本基金持有股指
14、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I).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15、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口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o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除上述第2)、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3)法规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