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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各企业票据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完善XX集团的各类票据的管理,杜绝由于票据管理不当而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收入的票据管理1. 本条所指的票据包括财务付款时收入的各类正式的原始凭证以及收款时接收的支票、汇票和本票;2. 财务人员在付款时,必须要求经办人先行提供正式有效的收款凭证,包括税务局印发的正式收据或者发票或政府部门开立的行政收据(如向政府部门付款,可允许先付款后取收款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收据、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3. 财务人员收到收款凭证后,必须仔细核对凭证的真伪以及凭证的填写是否完整无误(尤其是对金额和收款单位事项),对于金额较大的票据(20万元以上),财务人员
2、应向税务局查核;4. 对于收到的银行支票、汇票或者本票,财务人员应仔细核对票据的真伪,并且注意票据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有无涂改的痕迹,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付款人是否有权签发或者背书转让是否连续,对于大额或者有疑问的票据,应查验持票人身份证件或向开立银行查询;5. 对于收到银行票据解行遭到拒付的,财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情况通报上级主管和经办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6. 公司对于票据管理实行审核监督制度,出纳员对票据使用部门的付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核监督,财务主管对出纳员的付款手续及审批程序进行审核监督。第三条公司票据的购买公司的支票、汇款凭证以及实际业务中涉及到的其他银行票据,由出纳人员根据实际需
3、要,经财务部经理或者总经理批准后,向开户银行购买。第四条公司票据的保管1. 公司的支票、汇款凭证以及其他银行票据由出纳人员进行保管,出纳人员应负责将票据号码和数量在支票备忘簿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不得转交他人;2. 尚未使用签发前的空白支票,不得加盖印章,支票印章必须按职责分离保管,对签发的支票须加盖“不得转让”印章;3. 所有作废的票据均应注销后存档备查,不得擅自销毁;4. 公司的票据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向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或登报挂失等);第五条公司票据的使用1. 公司所有的收入款项均应开立正式的票据给客户或付款单位;2. 公司所有超过现金使用范围的开支
4、均应使用票据支付,原则上一般的采购事项均应使用支票,有特殊原因的经财务主管批准后可以使用本票或银行汇款;3. 财务人员办理支票(或其他银行票据)时应严格按照支付程序和授权管理制度,并在支票的存根上注明使用事项且要求经办人在存根上签字备查,经办人对未经审批的会签单不得提交财务人员付款,财务人员对未经审批的会签单不得擅自付款;4. 财务人员在使用支票时必须填写完整,并仔细核对收款单位和金额,财务人员未经集团公司总部的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开立空白抬头的支票,签发支票的金额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5. 对于由于业务需要无法确定准确金额的小额支票(如手续费、登记费等),财务人员可将
5、最高位金额和付款单位填写完整后交给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在完成支付后,应在第一时间将实际付款金额告知出纳人员,并在存根联上签字确认;6. 支票领用人在领用支票时,应在支票存根联上签名(外单位来领取支票时,须由本单位相关人员陪同,并注明领用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7. 出纳人员在离岗期间,除财务部指定的人员之外,不得将票据移交给他人;8. 财务人员在收到支票、本票或汇票,在开立收据或发票时,应在收据或发票上注明票据的形式、开票人和票据号码等事项。第六条其他事项1. 未经集团公司财务部书面许可,XX集团任何公司和部门不得擅自使用自制票据,包括各种类型的收据、白条或代币券等;2. 本制度之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批准;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