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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财务工作移交制度第一条目的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机制,保障企业财务会计资料的持续安全及有效完整,根据国家会计法、财务会计制度及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移交规定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未办理或未办清交接手续的,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动、离职手续,财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资奖金的结算发放工作。第三条移交时间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在一周内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第四条移交要求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 尚未登记的帐目,应
2、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及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第五条移交内容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必须将移交内容编制移交清册,并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收,若有差异,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 银行存款帐面余额要与银行存款对帐单核对一致,若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
3、财会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相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相符。3、 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若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4、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5、 移交人员保管的合同必须按目录复核清楚,确保原件完整。第六条移交程序1、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
4、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集团财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2、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七条责任划分1、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擅自另立新帐,确保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并对移交后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本制度之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批准。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