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的通知.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5.12生效日期:2023.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上证发202380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一会员违规行为监管的通知上证发2023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会员违规行为自律监管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5月12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弓I第4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2、本所)对会员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工作,提高监管透明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相关监管对象)在开展经纪、保荐、承销、持续督导、财务顾问、受托管理、自营、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咨询、交易信息管理、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等业务过程中,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及其所作出公开承诺的行为。第三条本所对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工作措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适用本指引。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为本所证券
3、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会员,违反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定的,对其实施工作措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不适用本指引。第四条本所对违规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工作措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二)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三)程序正当,依法保障监管对象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第二章自律管理措施种类第五条本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对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以下工作措施:(-)谈话提醒,即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按要求以视频或现场的形式就有关事实或风险状况
4、进行解释或说明,接受监管提醒;(二)监管工作函,即以监管工作函、问询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要求其采取补救、改正或者防范措施;(三)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实施的其他工作措施。第六条本所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和监管需要,可以对会员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会员、会员分支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在会员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业务系统、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会员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从事相关业务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第七条会员违反本所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违规情节轻重,对会员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监
5、管措施:(-)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三)监管谈话;(四)要求限期改正;(五)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相关监管对象违反本所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第八条会员违反本所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违规情节轻重,对会员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四)暂不接受保荐人、承销商提交的文件;(五)暂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承销商相关人员签字的文件;(六)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七)取消交易权限;(A)取消会员资格;(九)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相关监管对象违反本所相关规
6、定的,本所可以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最近36个月累计3次受到本所纪律处分的,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本所可以同时报请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并可以建议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措施。第三章违规情节第九条本所根据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主观因素、危害后果、市场影响程度、具体情节等,对其违规情节轻重进行认定。第十条违规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或者市场影响较小,且不具有本指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认定为违规情节较轻。第十一条违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违规情节较为严
7、重:(-)涉及金额较大或占相关财务数据比重较高;(二)导致投资者、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遭受较大损失;(三)涉及投资者数量较多或引发较多投资者投诉;(四)对相关信息发布准确性、证券交易秩序、风险管理等方面造成较大不利影响;(五)未勤勉尽责,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主体达到纪律处分的违规事实负有责任;(六)未有效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客户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七)引发部分媒体负面报道;(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违规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或占相关财务数据比重高;(二)导致投资者、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遭受重大损失;(三)
8、涉及投资者数量众多或引发大规模投资者投诉;(四)对相关信息发布准确性、证券交易秩序、风险管理等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本所启动应急程序;(五)影响本所证券或者证券衍生品种清算交收正常进行;(六)导致本所证券或者证券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非正常停牌、交易状态变更等;(七)对证券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上市地位、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产生重大影响;(八)发生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技术事故;(九)引发媒体长时间或者大量负面报道;(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自律管理措施适用第十三条本所根据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违规性质、违规情节轻重,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等,确定对其适用的工作措施、监管措施和
9、纪律处分。第十四条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危害后果或者市场影响较小,违规情节较轻的,本所实施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危害后果或者市场影响较小,且具有本指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免予实施监管措施,但应当对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采取谈话提醒、发送监管工作函等工作措施。危害后果或者市场影响较小,违规情节较轻,但具有本指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本所可以实施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第十五条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危害后果或者市场影响较大,违规情节较为严重的,本所实施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危害后果或者市场影响较大,违规情节较为严重,但具有本指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本所可以实施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危害后果或者市场
10、影响较大,违规情节较为严重,且具有本指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本所可以实施监管谈话、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第十六条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危害后果或者市场影响重大,违规情节严重的,本所结合违规事实及情形等,实施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危害后果或者市场影响重大,违规情节严重,但具有本指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本所可以实施书面警示、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第十七条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违反其公开承诺,违规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会员及负有主要责任的相关监管对象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第十八条会员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情节严重
11、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会员及负有主要责任的相关监管对象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第十九条违规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指引第二十条规定的从重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免除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初次违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整改;(二)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前,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向本所或者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四)积极配合监管;(五)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因素导致违规;(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违规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从重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一)最近12个月内曾因同类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12、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监管措施;(二)最近12个月内曾因同类违规行为被本所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三)未及时自查整改、自查不全面、整改不彻底;(四)存在掩饰、隐瞒违规事实,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等不配合监管的行为,或未及时采取适当补救、改正措施;(五)属于故意违规行为;(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境外交易所为参与本所互联互通业务在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参与本所股票期权业务的期货公司,以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适用本指引。第二十二条本所对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本所按照相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