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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企业有关员工“乘人之危”签订、修改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事实,企业如何证明?答:企业平时要做好保存、整理、分析证据的工作,为将来确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无效做好准备。企业有关员工“乘人之危”是指企业有关员工乘用人单位处于危难之中,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与其签订或变更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行为。此举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参考法规:1 .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3条、第8条、第26条第1项、第28条、第39条第5项、第46条;2 .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实施条例第19条;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例:陈某于2007年7月与一家金
2、饰品生产厂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在该厂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7月协议合同协议期限届满。协议合同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厂方由于经营困难,资金短缺,决定裁减相关有关人员,对协议合同协议期满相关有关人员不再续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于是通知陈某,因销售相关有关人员富余,准备与其终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陈某当即坚决相关要求续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并声称,如果厂方执意相关要求终止协议合同协议,他将通知购货单位取消其经手的即将签订的100万元的购销协议合同协议。此时该厂正处于资金紧缺时期。迫于无奈,只好与之续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事后,该金饰品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确认劳动协议合
3、同协议无效,并终止履行。解:本案提示以下法律要点:企业有关员工以乘人之危的正式正式合约生效迫使企业签订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企业可以在危急情况过去之后,请求确认协议合同协议无效。在本案中:1)陈某有胁迫、乘人之危的故意并实施了胁迫行为,而某外贸公司正处于“危难”之中,受到胁迫后无奈变更了协议合同协议。2)陈某为达到续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目的,以取消即将签订的买卖协议合同协议为要挟,迫使对方与其续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等法律的规定,其与企业续订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从续订之日起就不具法律效力,应属无效协议合同协议。操作提示:1)无效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
4、效力。2)按照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对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争议,首先要经过劳动争议机构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3)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后,当事人不服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确认。4)用人单位想要主张劳动者以“乘人之危”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用人单位要举证。因此,企业平时要做好保存、整理、分析证据的工作。5)在对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没有争议时,最好由企业有关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本相关本次项目联系相关公司正式正式合约生效方法,对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效力加以确认。如果有争议,就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6)经过调查取
5、证,查证属实后,要整理证据,以确定证据是否能成为因协议合同协议无效而成为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法律依据,即能否被仲裁机构或法院接受。如认为各个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就可以作出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决定,而无需提前通知。7)用人单位应当事先把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未设立工会,如何实施“通知工会程序”,相关法律并未给出答案,司法裁判口径也不尽一致。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可以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或当地总工会意见的正式正式合约生效履行该法定程序。8)对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工会如果认为不适当,或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约定的,可以相关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