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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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关于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信用服务机构是信用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深入实施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根据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优化信用服

2、务行业的发展环境,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找准定位、依法合规、探索创新、自律发展,不断提升信用服务机构竞争力、公信力,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支撑,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供优质服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做出新探索、新经验、新贡献。(二)基本原则社会共治原则。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发挥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培育、共同治理,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效。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应按照注册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

3、本区域信用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规范信用服务机构信息自主登记,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指导和监督。信用监管原则。运用大数据赋能手段,实现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智能识别和自主申报信息的自动核验。信用服务机构申报信息、承诺信息、核验结果信息等将自动纳入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作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参考依据。守法合规原则。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独立开展业务并接受监督管理。(三)总体目标信用服务机构市场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信用服务产品实现开

4、发创新和广泛运用,信用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信用服务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市场化信用服务与公共性信用服务互为补充、商业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互相交融、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登记制度各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要制定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进一步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各地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制度,负责辖区内信用服务机构信息申报工作,依法依规做好信用服务机构信息自主登记相关工作,切实履行信用服务机构属地监管职责。各级公共信用

5、信息工作机构或信用行业协会要建立完善“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制定信用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标准,完善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通过管理系统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各地“管理系统”在线自主进行信息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业务经营中提供的信用服务、信用产品承担法律责任。信用服务机构对其登记信息、信用状况、服务内容和违规违约责任等作出信用承诺。(二)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地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核查监督辖区内信用服务经营活动相关情况,对信用服务机构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监管比例

6、和频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信用服务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违法违规失信、风险较高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实行失信约束和惩戒。(三)加强信用信息共建共享鼓励各地区、各单位在充分保护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对信用服务机构有序开放公共信用数据。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或信用主体以约定、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选取信用状况好、业务水平高、服务能力强的信用服务机构,以签署共享协议等合作方式试点开展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探索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有益整合,促进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共同发展。(四)拓展信用产品应用场景鼓励金融机

7、构、企业和自然人在信贷、贸易、合资合作、内部管理等经济活动中,采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鼓励行业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定、财政资金委托业务、贴息补助、信用修复等工作中,开展与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产品和业务委托合作。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与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共享、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信用调查、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建立健全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五)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依法依规拓展和创新信用应用和信用

8、服务领域,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服务。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合作,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创新和广泛应用。(六)强化行业自律信用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坚持诚信履职、诚信服务、诚信收费,率先开展信用承诺主动申报和公示。健全包括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在内的合规运营体系,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业务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服务机构使用、加工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合法

9、、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信用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作出虚假评价。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行业发展报告,开展宣传培训,提出政策建议,发布行业信息等。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加强上下协调联动,畅通部门间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组织协调作用,强化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信用服务机构健康规范发展。(二)支持信用服务业加快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信用归集、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制度。推动其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并加强对合作的指导和监督。(三)强化行业监管。各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依托“管理系统”加强对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定期核查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对违反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的信用服务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进行约谈,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管信息记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督促和规范自身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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