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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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环(2023)24号)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应急局、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9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中

2、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2023年5月6日重庆市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9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3、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以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为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依法依规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监管水平,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投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四条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三)尾矿库风险隐患

4、治理;(四)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五)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日常工资、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弥补生产经营单位亏损和偿还债务等支出。第五条中央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应急和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资金,牵头组织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做好工作方案、任务计划编报等工作。市应急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市级、区县开展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工作;受理审核区县上报资料,组织编制并向中央申报

5、相关工作方案、任务计划等;提出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单位按规定落实资金用途,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区县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要按照程序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报告。第六条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

6、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支持。第二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资金第七条由应急部牵头规划,在我市范围内重点行业领域依托国有企业和相关单位建设的,且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服从应急部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可以申请中央资金支持。第八条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际,按照应急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总体方案以及队伍建设工作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按时报送下一年度队伍装备配置和运行维护方案,以及当年队伍参与救

7、援、实训演练情况等材料。第十条市应急局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组织开展审核确认工作,研究提出我市申请中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资金建议方案等,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送应急部、财政部。第十一条收到中央资金后,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第十二条市应急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购置指定装备,执行相关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制度规定。市应急局负责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建立中央补助装备管理台账,组织检查装备管理使用情况。第十三条使用资金相关企业和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报送上年度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中央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按规定将相关情况

8、于每年6月底前报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第十四条对未按规定购置装备,或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等造成中央扣回项目补助资金的,市级财政相应扣回已下达的相关资金。第三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资金第十五条我市范围内,为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实施的公共安全领域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建设项目,包括建设智能化监管平台、配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监测管控设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等,可以申请中央资金支持。第十六条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应急部、财政部制定的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总体方案,组织指导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所在区县应急、财政部门,以区县为单位进行项目申报、编制下一年度项目

9、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投入规模、资金筹集方案、实施期限等,按要求完成项目申报工作。第十七条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中央项目申报工作指南,将审核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应急部、财政部。第十八条收到中央资金后,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第十九条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预算执行加强核查、监督。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到期后,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做好项目建设验收的相关工作。区县财政、应急部门应将项目相关的地方财政和生产经营单位资金实际投入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按规定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第二十一条对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或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安排投入等造成中央扣回项目补助

10、资金的,市级财政相应扣回已下达的相关资金。第四章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资金第二十二条我市范围内,履行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由属地政府指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的单位,可以申请中央资金支持,重点用于“头顶库”(指尾矿库坝脚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无生产经营主体和风险隐患较高的尾矿库治理,实行“一库一策”治理措施,逐个完成治理任务。第二十三条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制定的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总体方案和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组织指导各区县应急、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度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任务、“一库一策”治理措

11、施、投入规模、资金筹集方式、实施期限等,按要求完成项目申报工作。第二十四条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区县申报情况,按照中央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等,编制我市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等,按要求报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第二十五条收到中央资金后,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StT1.o第二十六条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预算执行加强核查、监督。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到期后,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做好项目建设验收相关工作。区县财政、应急部门应将项目相关的地方财政和生产经营单位资金实际投入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按规定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第二十八条对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或未按项目实

12、施方案安排投入等造成中央扣回项目补助资金的,市级财政相应扣回已下达的相关资金。第五章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资金第二十九条我市建设纳入全国性系统的重大违法行为智能识别分析系统、应急处置视频智能通讯系统和智能视频辅助监管监察系统,以及开展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可以申请中央资金支持。第三十条市应急局、国家矿山安监局重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制定的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总体方案,编制我市总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核算任务量。第三十一条市应急局、国家矿山安监局重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编制全市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建设任务

13、、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投入规模、实施期限等,按规定报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第三十二条收到中央资金后,市应急局、国家矿山安监局重庆局根据相关区县开展风险防控工作任务量,考虑区县财力和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明确拟补助具体项目及金额,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第三十三条市应急局、国家矿山安监局重庆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预算执行加强核查、监督。第三十四条市应急局负责对各区县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国家矿山安监局有关要求做好项目验收相关工作。第三十五条对未按期完成实施方案等造成中央扣回项目补助资金的,市级财政相应扣回已下达的相关资金。第六章预算管理与监督第三

14、十六条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强化落实资金保障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应将中央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按规定时限及时分解下达。第三十九条各级相关部门、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应当提出明确、具体、可衡量的绩效目标。市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时,市应急局牵头负责组织编制并提出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收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有关区

15、县、单位,应当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照上级下达的绩效目标,细化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绩效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年终按规定实施绩效目标自评。市应急局、国家矿山安监局重庆局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动态掌握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目标自评。第四十条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督促相关区县、单位做好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按规定安排使用资金。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

16、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政策规定应当通过基本建设支出支持的工程项目和工作任务,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使用接受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监督,市级申请、下达资金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第四十四条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预算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应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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