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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学习解读交通运输部印发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讲义)为进一步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置无障碍设施、助残设备及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运输服务设施设备,确保服务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违规改造或改变用途,并方便行动不便旅客出行。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背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铁路运输服务工作中,推动实现铁路运输高质量发展。近年来,铁路政企分开改革持续深入,铁路营业里程
2、稳步增长,高速铁路不断投产运营,动车组列车大量开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日益多样化、个性化。为进一步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切实解决社会关注、旅客关心的焦点难点问题,公平公正地维护广大旅客以及货物、行李、包裹的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铁路部门不断创新运营模式、服务方式,多措并举加强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制定本办法。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明确了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管职责。办法根据铁路局“三定”规定,明确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及辖区内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依法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受理相关市场主体的投诉、举报,以及组
3、织调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争议等。(二)明确了对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要求。一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总体要求,包括贯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运输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运输服务质量,做到安全、正点、可及、便捷、舒适、绿色。二是要求铁路运输服务企业设置相关服务设施设备,确保服务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违规改造或改变用途,并方便行动不便旅客出行。三是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公告内容及合同提供相应水平服务,优化生产作业组织;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便利群众出行及运输货物需求。四是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
4、运输任务,提高公益性运输服务质量,并开好公益性“慢火车”,服务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旅客。五是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企业的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开展旅客联程运输和多式联运。六是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每年开展运输服务质量自查,并加强对工作数据、资料的统计和收集,依法向铁路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三)明确了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一是明确铁路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运输服务质量评价及服务质量调查,并对相关情况依法公告。二是规定铁路监管部门可以聘请特邀监督员监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发挥社会力量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作用。三是明确了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主要内容及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
5、四是明确了铁路监管部门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信息库,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增强监管的针对性。五是明确了铁路局对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投诉、申诉的受理核查职责,并规定铁路局市场监测评价中心受铁路局委托统一受理投诉、申诉及建议,畅通用户投诉、申诉渠道。第三部分:办法的主要措施为进一步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铁路运输企业有以下举措:一是建立健全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运输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运输服务质量,做到安全、正点、可及、便捷、舒适、绿色。二是配置无障碍设施、助残设备及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运输服务设施设备,确保服务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违规改造或改变用途,并方便行动不便旅客出行。三
6、是按照公告内容及运输合同提供相应水平服务,优化生产作业组织;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渠道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便利群众出行及运输货物需求。四是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提高公益性运输服务质量,开好公益性“慢火车”,服务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旅客。五是加强与道路、水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协调配合,完善联运设施,共享信息资源,规范联运服务,开展旅客联程运输,便捷顺畅旅客出行。六是发展集装化运输,推广适用于多式联运的设施设备,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与道路、水路、民航等其他运输企业共享运输信息,提升综合运输效率。为进一步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铁路监管部门有以下保障措施:一是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评价机
7、制,明确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组织开展运输服务质量评价。二是定期组织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调查,收集群众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意见建议。三是聘请特邀监督员监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邀请铁路运输企业和特邀监督员代表,定期召开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分析会。四是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开展监督检查。五是核查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投诉和申诉,畅通用户投诉、申诉渠道。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铁路高质量发展,维护良好的运输秩序和公平公正的运输市场环境,维护旅客以及货物、行李、包裹的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
8、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铁路运输服务及对其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遵循服务群众、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第五条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投诉、举报,组织调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争议。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
9、展思想,牢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建立健全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运输服务设施设备,提高运输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运输服务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出行期盼,推动铁路运输服务高质量发展。第七条铁路运输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服务标准要求,做到安全、正点、可及、便捷、舒适、绿色。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运输服务设施设备,采取措施确保运输服务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并正常使用。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等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以及助残设备,方便行动不便旅客出行。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用于为旅客、托运人及收货人服务的站房、
10、空间场地和服务设施设备,不得违规改造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告的内容以及与旅客、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提供相应水平的服务。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化生产作业组织,旅客列车晚点时,应当及时通知旅客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服务,采取措施全力恢复正点,确保良好的运输秩序。第十三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渠道向托运人、收货人提供办理种类、运输费用、在途信息等货物运输信息查询服务。第十四条货物、行李、包裹运输到达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旅客或者收货人领取。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并提高公益性运输服务质量。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因地制宜
11、改善设施设备条件,优化旅客列车开行方案,丰富服务举措,开好公益性“慢火车”,服务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旅客。第十七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发挥高铁优势,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优化运输产品供给,大力发展高铁快运,提供快捷高效的物流服务。第十八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加强与道路、水路、民航等其他运输企业的协调配合,完善联运设施,共享信息资源,规范联运服务,开展多种运输方式间的旅客联程运输,便捷顺畅旅客出行。第十九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发展集装化运输,推广适用于多式联运的设施设备,推进应用符合行业标准的多式联运运输单证、电子单证,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与道路、水路、民航等其他运输企业共享运输信息,提升综合运输效率
12、。第二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妥善做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护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权益,并确保应急情况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稳定。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支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铁路运输服务信用管理建设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国家铁路局应当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制定并公布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组织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第二十三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调查,收集群众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意见建议,形成调查报告,反馈铁路运输企业整改。第二十四条铁路监管部门可以聘请特邀监督员监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特邀监督
13、员可以从旅客、托运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群体中直接聘请,也可以面向社会招募。特邀监督员可以通过亲身体验等方式收集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意见建议,并向铁路监管部门定期反馈有关情况。第二十五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第二十六条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执行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情况;(二)受理、处理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的情况;(三)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
14、情况;(四)对铁路监管部门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五)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记录被检查单位、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并现场与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确认检查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现场确认检查情况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书面反馈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依法向被处理对象说明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被处理对象的陈述、申辩,告知被处理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信息库,如实记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信息,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进
15、行分类。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分为运输服务质量重大问题、运输服务质量较大问题和运输服务质量一般问题,具体标准由国家铁路局另行规定。第二十九条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公告以下事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调查、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情况;(二)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三)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评价情况。第三十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邀请铁路运输企业和特邀监督员代表,定期组织召开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分析会。第三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
16、供有关材料;不得谎报、瞒报有关信息,不得干扰、阻挠和拒绝。第三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每年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自查,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处理情况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工作数据、资料的统计和收集,依法向铁路监管部门提供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相关数据资料。第三十四条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可以就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向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投诉。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对铁路运输企业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铁路监管部门申诉。铁路监管部门对申诉涉及的事项进行核查。第三十五条国家铁路局市场监测评价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统一受理旅客、托运人、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