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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程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Q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Q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第五条住所:邮政编码: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工程,经相关部门批准前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五章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第八条股东有X个分别为:
2、第六章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第九条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等价出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适宜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其出资份额形式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异议或质询;(五)
3、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置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A)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出质所持有的股权;(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Q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坏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找活干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
4、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五)不得抽逃出资;(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开展。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局部股权。(一)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
5、为同意转让。(二)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置权。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九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
6、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A)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形式做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做决议。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Q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股东或者受该项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
7、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这缴出资比例形式表决权。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_月份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Q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8、;(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人,有执行董事聘任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9、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财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
10、)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执行董事担任Q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第二十八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一)召开股东会会议;(二)股东或者股东委托公司对股权转让事项予以通知。第二十九条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1.前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采用口头通知方式,假设口头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体股东的,必须采用书面通知方式。2 .采用书面直接送达方式。由被通知股东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3 .采用挂号邮寄或EMS快递方式。邮寄地址为章程中记录的股东通信地址,自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视为送达Q附则第三十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公司营业期限年,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Q第三十一条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