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国内合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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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蓝色字体局部。设董事会设监事会的合资章程示范文本上海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工程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笫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

2、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上述表格适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假设股东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的,可用以下表格:)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首期第二期第三期OOOOOO首期第二期第三期OOOOOO首期第二期第三期OOOOOO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那么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

3、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A)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

4、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一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5、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也选(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依愎效决/。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三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

6、保,由(注:此处填写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注:三至十三人),任期三年(注:可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董事

7、会选举、股东会选举、股东委派等。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第十七条董事会

8、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注:具体比例可约定)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九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我来自行约定,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葭事金决被的去浜中行一人一票第二十条公司向东富、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9、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S)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10、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写入章程)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人(注:三人以上),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人(注:股东约定,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

11、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S)当董事、蔷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六)依法对董事、高级

12、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第二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当。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当。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注: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第七章股权转让第二十八条股东之

13、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第二十九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

14、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第八章财务

15、、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成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第三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注:选填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第三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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