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原料、标签等事项备案信息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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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的备案管理工作,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获得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是指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前,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

2、材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备查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省内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工作原则)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应当遵循合法、便民、高效、完整、可追溯的原则。第五条(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管理,负责组织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事项实施监督检查。设区市,定州、辛集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辖区内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承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六条(一

3、般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前,需要产品配方注册的,应当在其产品配方注册后,按照要求将备案材料报备案机关备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备案材料上签章,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第七条(产品配方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前,其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配方应当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批准,取得注册证书。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要求加强产品配方的管理,需要进行注册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在按规定办理后申请备案。第八条(提交材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

4、企业可通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办理有关事项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信息登记表;(二)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三)食品原料名称、质量要求(复合配料要列明各种原料组成)、生产商和供应商名称等;(四)食品添加剂名称、质量要求(复配食品添加剂要列明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组成)、生产商和供应商名称等;(五)所有规格产品标签样稿以及开始使用时间段;(六)检验报告复印件。第九条(接收材料)备案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工作日内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第十条(备案凭证和备案信息)备

5、案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信息的存档备查工作,并制作备案凭证,标注备案登记号。备案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注册证书编号、备案登记号、登记日期,以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产品配方、标签等。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标签等有关事项备案登记号的格式为:HBYP+4位年号+2位企业顺序号+4位顺序号,其中HBYP表示河北省行政辖区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第十一条(备案材料变更)已经备案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其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后生产前变更备案材料,并向备案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备

6、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变更信息中,并将备案材料存档备查。第十二条(标签使用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标签发生变化的,其生产企业变更备案使用新标签后,不得继续使用旧标签进行生产。第十三条(产品与备案内容一致性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第十四条(保密要求)参与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守在备案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取消备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取消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有关事项备案:(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取消备案的;(二)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配

7、方注册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失效的;(三)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四)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过程中瞒报、谎报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五)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注销营业执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自动取消备案。第十六条(公告要求)备案机关在备案或变更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备案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签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目录。第十七条(管理要求)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要求的内容情况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机制中,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加强对备案内容及涉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第十八条(监管要求)备案机关应当将婴幼儿配

8、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有关事项备案信息及时推送基层监管部门。基层监管部门结合监督检查计划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备案机关,备案机关依法做出处理。第十九条(监管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备案暨记号河北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原料、标签等事项备案信息登记表(征求意见稿)(新产品备案口变更备案口)企业名称填表日期河北省市场监督管

9、理局制填表说明(一)备案材料项目按备案登记表中“所附材料”顺序排列。(二)备案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三)备案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四)备案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应当由原件复制并保持完整、清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邮政编码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情况:(变更备案时填写)企业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本企业郑重承诺:本企业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和标签

10、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自愿履行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备案工作的义务。本登记表中所填报的内容和所附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可溯源,均符合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本企业已确知,本企业对备案的婴幼儿配方食品承担主体责任。婴幼儿配方食品有关事项的备案不作为确保备案的食品安全性、质量可控性以及合规性的凭据。本登记表中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会及时报告备案机构。以上如有不实之处,本企业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企业(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口内打“J”) 1.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复印件) 2.标签样稿(复印件) 3.食品原料质量

11、安全信息(见附表1、2) 4.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信息(见附表3、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需要可另加附页)附表1河北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主料信息登记表(征求意见稿)填表人:审核人:食品安全总监:填报时间年月日序号主料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供货者信息生产企业信息供货者许可证号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明备注名称名称地址地址名称名称地址地址注:1主料是生乳的,应在备注栏内填报是否是来自自有牧场。2 .主料是羊乳及制品的,应特别标明。3 .物料没有产品合格证明的,应附有按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的报告。4 .供货者、生产企业地址不属于国内的,应标明国别;不属于内地的,应标明地区。附表2河北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

12、企业辅料信息登记表(征求意见稿)填表人:审核人:食品安全总监:填报时间年月日序号辅料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成分供货者信息生产企业信息供货者许可证号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明备注名称名称地址地址名称名称地址地址注:1.辅料是羊乳及制品的,应特别标明。2.物料没有产品合格证明的,应附有按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的报告。3.供货者、生产企业地址不属于国内的,应标明国别;不属于内地的,应标明地区。附表3河北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信息登记表(征求意见稿)填表人:审核人:食品安全总监:填报时间年月日序号复配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成分供货者信息生产企业信息供货者许可证号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明备

13、注名称名称地址地址名称名称地址地址注:1.复配食品添加剂是羊乳及制品的,应特别标明。2.物料没有产品合格证明的,应附有按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的报告。3.供货者、生产企业地址不属于国内的,应标明国别;不属于内地的,应标明地区。附表4河北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单体食品添加剂信息登记表(征求意见稿)填表人:审核人:食品安全总监:填报时间年月日序号单体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和含量供货者信息主料生产企业供货者许可证号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明备注名称名称地址地址名称名称地址地址注:1.食品添加剂是羊乳及制品的,应特别标明。2.物料没有产品合格证明的,应附有按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的报告。3.供货者、生产企业地址不属于国内的,应标明国别;不属于内地的,应标明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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