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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制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财政投资评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
2、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确定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第二章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第四条本级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建设,政府投入资金占总投资的50%以上(含50%),且项目预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
3、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且项目预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也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对政府参与投资建设,投资比例占总投资50%以下,政府虽无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但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建设影响较大的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第五条以下项目不列入评审范围(一)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内除工程外的
4、项目。(二)服务类项目。(三)项目前期经费等间接费用不纳入预算评审范围,在竣工决算时进行评审。(四)市属投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运行自行融资经营的项目。(五)项目总预算未达到50万元的建设项目。第六条项目评审有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的项目,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职责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实施、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评审工作需要,采购有法定资质的评审机构进入参审机构库,并对评审机构进行考核。(三)确定项目评审机构并下达委托评审文件,对财政投
5、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协作关系。(五)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和抽查。对评审价格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复核,并提交专家复核意见。对有特殊技术或特殊行业规定要求的评审价格400万元以下项目,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组织专家复核。(六)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下达评审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七)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6、。(A)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签署意见。(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办理相关项目手续,有整改意见的及时进行整改。第九条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国
7、家规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以及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依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o(S)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必须执行国家保密规定,且不得使用聘用人员。(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六)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
8、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专家复核工作。按照行业相关要求及项目特点,负责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各项目实际需要,抽
9、取和联络相关专家参加专家评审会。第四章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第十一条需要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提供资料。财政投资预算评审送审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评审申请。(二)项目程序资料:市委市政府明确项目属于财政投资的相关审批文件、纪要、批复等,立项批复文件(或批复的概算)、项目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三)项目经济资料:工程预算书或工程量清单。(四)项目技术资料:通过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后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五)项目造价资料:费用评审计算依据、计算式等相关资料。(六)项目电子资料:工程预算书或工程量清单、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
10、方案。(七)其他与项目预算费用有关的资料。财政投资结算评审送审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评审申请。(二)项目程序资料:市委市政府相关审批文件、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招标答疑、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结算验收报告、设计变更审批文件、工程投资调整审批文件;(三)项目经济资料:项目竣工结算报表、竣工结算说明书、项目建设单位初审意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合同,现场工程技术、经济签证单(含施工时影像资料);(四)项目技术资料:地勘报告、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施工方案、材料进场验收报验单、施工图和竣工图(房建项目须提供施工蓝图、竣工图应加盖竣工章)、施工技术资料
11、和管理资料;(五)项目造价资料:预算评审报告、投标清单、工程量计算资料、影响工程结算造价的其他资料等;(六)项目电子资料:预算评审报告、招标清单、投标清单、施工图、竣工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结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结算)说明书、工程量计算资料须提供与纸质版相同的电子版。(七)项目决(结)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收到评审申请和资料,经审查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要求的项目,对项目建设单位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的送审资料,并积极配合评审工作。对送审资料不符合评审规定或送审资料不完整的不予以评审。第十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
12、审文件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通过财政部门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编制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第十五条预算评审中,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评审价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复核。参加评审会的专家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抽取,专家评审会由3-7名单数专家组成,其中政府相关部门专家一般不超过20%,专家组组长由组织会议的财政部门依照相关制度确定。专家组应根据评审报告以及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对提交复核的评审价格进行充分讨论,按照参加会议的全体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意见出具专家复核意见。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机
13、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意见需要由项目建设单位盖章、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五)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结合专家复核意见)进行复核,下达评审意见。如有需要可委托评审机构库中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但委托复核评审报告机构与实施财政投资评审的机构不得为同一家或相互有关联的机构。(六)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意见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第十七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中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含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预算50万元以上的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第十八条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
14、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章财政投资评审费用第十九条实施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各项目的建设成本。第二十条财政投资评审费用按照国家或省级颁布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计算。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资料的,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第二十三条对在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和复
15、核工作中,第三方评审机构、复核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违反国家关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并进入社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意见,作为招标工程招标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下达的财政投资竣工财务决(结)算评审意见,作为办理项目竣工决(结)算、固定资产投转固的依据。第二十五条上级部门制定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对财政评审有专门规定的,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审计部门依法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安排对相关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