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地挂合〔2023〕62号批复榆林桥畔三期项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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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皖政地挂合202362号批复榆林桥畔三期项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妥善做好皖政地挂合202362号批复榆林桥畔三期项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一、房屋拆迁范围:皖政地挂合202362号批复文件核准的征地范围。二、适应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合政

2、2018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1号)、合肥市房屋征迁公示和审核操作规定(合办20183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三、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本项目补偿安置采用统一征收,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一)补偿安置方式:房屋安置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二)安置地点:大坪镇金葡萄复建点二期。四、房屋性质的认定: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非住宅房屋认定。五、房屋有照(效)面积的确认:(一)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

3、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被征收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二)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照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计算有效面积的人员为符合本方案确定的房屋安置对象。六、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对同时符合下

4、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一)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三)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的人员,可在迁入地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七、符合本方案第六条房屋安置对象的家庭户中,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安置对象。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一)本方

5、案第六条规定人员的具有中国国籍的配偶及共同婚生子女,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征地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二)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从征地范围迁出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本人。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合肥市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其生母应当属于房屋安置对象,并且在实施公告前已怀孕)。八、征收补偿安置:(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依据本方案第五条规定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后,对房屋安置对象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因交易等

6、原因造成原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产权调换后,房屋安置对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购15平方米建筑面积。(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依据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计算(含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购15平方米建筑面积)。依据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合政20184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应扣减未支付的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款。九、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以实施公告发布之

7、日作为界定房屋安置对象的截止时间。十、对公告时仍利用住宅房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符合安全生产等规定的,可由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设施现值进行评估(已报废设施不予评估),经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可按照评估结果的10%一次性支付搬迁费。十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房屋价格评估机构与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共享。十二、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由房屋安置对象与实施单位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实际过渡期自房屋安

8、置对象交房之月起,至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安置公告时止。实际过渡期内,房屋安置对象自行过渡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一)过渡期限18个月以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二)超过18个月不满30个月的,自第19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三)超过30个月的,自第31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实行现房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的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十三、住宅房屋按规定支付2次搬迁费,搬迁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1000

9、元/户次的标准执行。附属物补偿费按合政秘20211号文件规定执行。十四、房屋安置对象应当在实施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按时搬迁,并与实施单位在签约期限内依照本办法就安置方式、安置人口、安置地点和应安置面积、补偿金额、搬迁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十五、房屋安置对象对补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十六、征收范围内,凡房屋有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应自征收公告之日起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征收范围内一户有多处住宅的,必须合并计算,只享受一次补偿安置。为体现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实行补偿安置事务公开。十七、本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仅适用皖政地挂合202362号批复包河区大珏镇榆林桥畔三期项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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