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住建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更新后内容共32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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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顺县住建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更新后内容,共32项)序号力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机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贲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技术中心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贲人、具体承办人2行政许可权限内商品房预售许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第四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

3、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0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 .审查责任:对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中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卜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3行政许可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审批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

5、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1 .受理费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

6、: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4行政许可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国务院对确

7、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04项。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

8、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镇建设中心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行政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哲时停止施工。1 .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 .

9、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中心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行政检查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0、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三)纠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1 .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 .处置贲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房地产估

11、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7行政检查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加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加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1 .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 .处置贲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I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住房城

12、乡建设局建筑施工技术中心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8行政检查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1 .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技术中心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9行

13、政检查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 .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14、技术中心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0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

15、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中心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1行政检查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1 .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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