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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X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 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 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按照“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原则, 严厉打击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优化营商 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 XX县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XX县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 商信用管理。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 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
2、录以 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制度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 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制度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大对 诚信供应商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供应商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 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信用管理制度 机制。第三条 信用管理以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 正原则为基础,遵循诚实信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原则。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相关监管部门应按 照本办法记录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查询和运用供应商的信用 记录。参与XX县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信用记录应作 为资格审查、政府采购评审的必要因素和
3、依据。第五条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违法严重失信行为:1、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 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2、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 采购文件和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 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4、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中标人擅自变更、中 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5、中标人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的;6、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7、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8、向采购
4、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 利益的;9、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10、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 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Ih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12、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 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 件;13、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 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14、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 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 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6、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
5、成交;17、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或者放弃中标、成交;18、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 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 的其他串通行为;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第六条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情 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予以惩戒:1、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情形的,处以罚款,列 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大违法记录”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之一;3、供应商违法经营将受到刑事处
6、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4、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对 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5、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档案,构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平台,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失 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对供 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不良行为的,在一至三 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将相关信息在XX省政府采 购网和XX市分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提供各政府部 门共享利用,并接受社会公众查询;6、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7、单及其他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第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跨部门联合惩 戒的严重失信行为:1、被行政主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并确定 为“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2、被司法机关确定为失信的被执行人;3、被金融机构确认为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4、被有关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违 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当事 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环境 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等领域严重失信 名单的相关单位和人员;5、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列入应予从严惩戒名
8、单 的严重失信社会法人、自然人。第八条严重失信行为的记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方 当事人发现供应商存在违法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向同级 财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违法违规供应商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2、报告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3、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相关证据。供应商严重失信行为报告实行实名制。报告人为自然人 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报告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财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拟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认定和记录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供应商可以自 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进行申辩或者说明。财政部门和 采购代理机构根
9、据申辩或者说明情况依法处理。第九条 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不良行为由财 政部门予以记录,并录入XX市政府采购网分网,同时将信 用记录信息逐级推送到XX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信用中国”等网站。第十条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通 过“信用中国”、XX省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 记录,并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工作。第十一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了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 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并对供应商信 用记录进行查询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 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 他不符合中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 与政府采购活动。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XX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