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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解释的艺术种微观的法治实现方式方法(二)三、解释法律的艺术是审判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从法治实现的角度看,法律是否完善不能只用逻辑、体系的标准进行衡量,还要看有没有一个在法律出现相关问题后的修复机制。而法律解释就是一个修复、完善法律的机制。法律解释及其活动是否有序,解释过程是否讲究实现公正的方式方法与艺术,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之一。在我国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司法审判是一种艺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葛建萍法官的审判就可以概括为一种艺术。13葛建萍把民事审判的方式方法概括为“听、观、引、断”的四字审判法。14“听”就是充分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审理案件的第一道工序,是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最重要环节
2、。在许多情况下,案情是在听的过程中搞清楚的,矛盾的焦点也是在听的过程中明朗起来的;听还包括让当事人充分地表达意见,把话说透、把理说完。“观”是在听的同时观察当事人的神情举止,并透过这些表面现象,掌握其真实的、隐藏的心理信息。只要用心去观,就能看出事实的真相。“引”是引导当事人通过自我反省、自我教育,把言行引上法律轨道的过程。没有这个过程,当事人的态度就得不到转变,双方的认识就不能逐渐接近,案件就不能顺利裁决,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引导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我反省、自我检讨;二是引导双方当事人寻找弥合点;三是引导双方当事人相互启发,互相教育。“断”就是在“听”、“观”、“引”的基础上
3、,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抓住矛盾的关键,及时果断地对案件作出判断、裁决。葛建萍法官的审判艺术,严格起来说更接近于对审判的宏观把握,比笔者所讲的法律解释的艺术更为宽泛,审判中的艺术似乎比解释中的艺术成分更多。审判的概念中包含着解释,解释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但这一环节却是审判的关键部分。与法律解释的艺术相比较,葛建萍法官的“审判艺术”讲的只是法官的素质相关问题。真正的艺术显示于法律解释过程的技巧。在这四个环节中,葛建萍法官重视的是前三个,而对最后的“断”,她认为是最简单的。而事实上,这一部分恰恰是运用法律解释艺术的部分。也许司法过程真的像法官所把握的那样,只要把前面“听”、“观”、“引”的工作做好了
4、,法律判断与解释似乎便不成相关问题。实际情况恐怕是,对简单案件这么处理没有相关问题,而在复杂案件中就存在如何艺术地进行解释的相关问题了。司法活动是复杂的心智活动,因此,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及其活动构成了法律解释的主要合适的内容。法律解释的复杂性不在于个体的心理变化,而主要在于它是由诸多主体的共同参与并试图达成共识的过程。法官、律师、检察官、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等诸多关心判决结果的人士,都需要通过解释来说服。法官要说服律师、当事人,律师要说服法官,检察官也需要为捍卫国家利益而说服法官与律师,他们的所有思维活动都要说服当事人。相互的说服活动中包含着诸多艺术成分。虽然从形式上的要求看,只要依法办事法治就实
5、现了,但实际上依法办事仅仅是一个原则,涵盖不了理解与解释的过程。法律解释如果没有艺术地进行,法治的实现就会变得十分困难。审判需要艺术、解释需要艺术、判决的执行还需要艺术。这都源于人是一种有复杂心理活动的动物。人的思想行为中夹杂着理性与非理性、意识与无意识以及对诸多利益的追求。对司法艺术或法律解释艺术的强调,是法治进步的表现。在法庭上不讲艺术,专断就会横行,并且很可能还是打着人民意志等旗帜所实行的专制。因此,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竞技场。从逻辑上讲,把法庭变成单纯诉讼的竞技场的确是有些相关问题,但很多人对此的理解出现了相关问题,以为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已经成了单纯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了。事实上
6、,在我国到底有多少法庭的审判是讲究艺术的?统计结果肯定不是一个令人乐观的数字。而如果没有法官有艺术含量的工作,光凭一腔热血、一身正义是不能审理好案件从而使人民群众感受到正义的!在我国,反对法庭艺术说法的学者首先都不了解现实的司法状况。而且从理论上讲,法庭是一个讲理讲法的地方,而要把理与法讲好,就必须运用解释的技巧和艺术。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法学家的解释与法官的解释不同,因为他们所处的地位不同。法学家是很超脱的,但法官不行。哲学上的阐释学不同于法律解释,因为后者涉及一个利益的相关问题。故不能把哲学上的解释往法律解释上套”。15法律解释是与法律推理联系在一起的,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更多的是在进行法律推
7、理。由于法律解释的目标是要解决纠纷,因此它不是一个单纯理解体会法律文本的过程,人们最关心的是案件怎样处理才令人信服。信服首先是信,然后才是服。做到使人信,就必须说清楚审判的法理,因而法律解释就这样与说服的艺术有了关系。但是,说服是件很困难的事情,因为冲突的各方都有各自的利益,而利益的协调是最难办的事情。对法官来说,审判的过程主要是进行判断而不是进行解释的过程,因为“解释是个掩盖利益的过程。杀了你还让你觉得有道理。16我们不否认有的法律人讲的是堂而皇之的道理,掩盖的是阶级之私、团体之私、个人之利等。但即使是这样,如果有了解释的艺术,对专横者来说,也是多了一道约束,因为起码他们得设法掩盖,而这总比
8、起赤裸裸的专横要好一些。“法官解释是决定别人的命运,他想的不是对法条的理解对不对,而是这种解释能否产生自己所设想的结果,解决案件。”17法律解释不是要说服自己,而是要说服当事人。当然,如果法官连自己都说服不了,更遑论说服当事人?法官不仅要把案件中的法理说清楚,还要把这些法律规定、法理等艺术地向当事人说清楚,最好能使当事人心悦诚服。新近兴起的法律论辩理论,就非常强调修辞的运用,把说服当成了很重要的环节来对待,这有利于对法官权力的消解。从法官传统的解释过程来看,法律解释的实质是司法裁量权的行使。“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曾说:我们说了算并不是因为我们正确;我们正确是因为我们说了算。”口8这种观点,
9、笔者并不反对,反对的只是赤裸裸地行使专横的权力。通过分析和考量,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有学者不反对司法过程中的相关技术与艺术,但从中国法律教育增长的职业化导向来看,法学院的技能教育并不能令人满意。但令人困惑的是,中国的法律实务界似乎没有感觉到法学院的毕业生缺乏法律技能。对法律技能教育的不足,不能简单地归结为重视不够。这是因为,若无社会相关需求法律人就没有动力进行法律技能的开发,同时也不可能把研究成果转变为有价值的知识产品。现在的司法实务还相对简单、粗陋,不需要太多的技能,加上法科毕业生就业的多元化选择,法律技能教育对大学生来说并不具有多大的吸引力。而如果没有法律职业的支撑,发展法律技能的外在环境也
10、就不存在了。我们现在的法学大多与传统的人文学科接近,这不仅影响了法学教材、教学方式方法,也挤压了法律技能教育与研究的发展。19从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来说,司法需要法律技能,没有技能的法律人肯定会被淘汰。”法律技能,是指从事某项具体的法律实务时所必须考虑的相关技术性相关能力;并进一步操作化为:1.针对具体法律纠纷提炼法律争点撰写法律文书的相关能力;2.针对具体法律或诉讼相关问题搜索、整合法律和相关材料的技能;3.同法律客户以及其他法律人谈判和交往相关能力;4.解决具体纠纷的相关能力;5.在具体案件中熟练运用诉讼程序和应对诉求的相关能力;6.就具体案件在法庭辩论、说服法官的相关能力;以及7.在立法中
11、就特定法律事项游说和推动法律变革的相关能力。这一定义专断地把对法律文本、法律事实的分析解读相关能力,排除在技能之外;也把法律实践中难以避免而优秀法律人必须掌握的政策性把握的相关能力排除在外,尽管这些相关能力非常重要,其中也有许多技能的成分,例如法律解释。在这7个方面中,前两项可以说是同文本打交道的相关能力,后五项可以说更多是同人打交道的相关能力。并且这些相关能力在法律实践中经常混合在一起,并不单独存在。”20在正常的司法实践中,不仅技能很重要,司法与解释的技巧也很重要。所谓技巧,指的是一切能解决相关问题的、适合达到目的的手段。“法官解释法律不是以语言学的理解法条文本为满足,而是要以历史的及技巧
12、的诠释,探求面对社会关系时,法律内在的本质意义,以及逻辑运作得出的意涵。”21解释越多,结果的确定就越困难,因为没有一种解释能够排除另一种解释。意义不是来自于解释,而是来自于行动,来自于日常生活。这种对技巧的使用是一种公众可接受的使用。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一条戒律:你可以冒犯既定的和有效力的法律;但在大量的案件中,这些国家律师的技巧每每使他们扭转败局。因为“你不可以冒犯议会的法律但可以找到别的理由,对这一裁判规则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这不违背法律的要求”。22但是,无论如何判决都应与现行法律一致,而不能发生冲突。解释的效力是建立在现有规则基础上的。如果不能艺术地运用法律、解释法律,就
13、不能促进法治的实现。四、法律解释是一种解蔽艺术?有人说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解蔽,可相关问题在于,什么被遮蔽了,在哪里遮蔽了?法律是明确的行为规范一直是法学理论中的公理性命题。在传统的法律解释理论中,有所谓法律解释的“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按照“主观说”,被遮蔽的是立法者的意志,所谓解释就是要明确立法者想言说什么。可相关问题在于,立法者的意志是被人能够解释清楚的吗?甚至到底有没有立法者的意志都有疑问。德国法学家早已揭示了立法意志的虚幻性,即主观的“法意说”实际上是不可能的。23法律的意义最多能在法律文本的字里行间看出,与其说是主观的还不如说是客观的那种独立于解释者主观意志的客观意义。但
14、是,这里存在很多理论难题。首先,这里所探寻的意志究竟是立法者的意志还是字里行间的意义?立法者的意志是否只能从法律文本的字里行间来探寻?其次,究竟是法官的意志还是诉讼参加人的合意?这样一来,“客观说”实际上是主观的,正如上述在选择运用什么样的解释方式方法上法官就有很大的选择权,如果在法律之外的所谓客观的事物本质中进行选择,法律意义的流变性就会更大。法治的本来含义是要限制法官的自由决策,而所谓“客观说”使其主观性更加多样。按照“客观说”,法律解释所要解蔽的是隐含在法律中的客观意义。但是,相关问题在于,所有的解释都是解释者的解释,因此解释所揭示出来的疑团只是解释者心目中的迷雾。被遮蔽的不是别的,而是
15、掩盖着解释者“目光”的无知之幕。因此,没有绝对的“客观说”,所有的理解与解释都是含有主观与客观因素的界定。“解释并非要对被领会的东西有所认识,而是要把领会所筹划的可能性整理出来。”24解蔽意味着把法律的意义搞清楚,而这需要运用法律解释的方式方法。法律解释活动最主要的是把事实的法律意义搞清楚,而解释事实主要是根据法律来进行的。法律如果从整体上是不清楚的,那就无法作为思维的根据和判案的标准。从艺术的运用方式方法看,我们首先应把法律解释的目标搞清楚。在这个相关问题上我们经常被迷惑,好像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把不清楚的法律文本说清楚,解释法律的含糊之处。但是,我们看到,把含糊的法律搞清楚仅仅是赋予事实以法律
16、意义的前提。如果说法律解释是解蔽的方式方法的话,那么被遮蔽的是事实的法律意义,只有“它”在没有被赋予法律意义以前是处于待定状态的。但是,传统的法律解释学搞错了这个相关问题,它们都把法律解释的研究重点放到了对法律文本的解释,而放弃了对法律事实的解释。的确,对法律文本来说,所谓法律解释实际上就是把不清楚的法律说清楚。就像布津尔所说:“如果法律没有不明确之处,就不存在解释相关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不仅无益,而且还是有害的。明确的法律条文需要解释的唯一情况是立法者在制定这项法律条文时出现了明显的笔误或差错。”25布津尔只看到了法律解释的一个方面,而没有看到法律解释的最终目标。我们把法律文本的含义说清楚的目的,也还是要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不是为了说清楚法律才解释法律,而是为了用法律解决纠纷才解释法律。“语言通过语词、句子,通过概念、命题、祛出遮蔽,使事物、事实显现其存在。任何语言和概念都是随着对事物和事实进行切分的结果。”26这是对事实真相的认识。但是,法律解释比认识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