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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管控局二OO八年五月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监理服务和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总投资:二、词语限定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的定义相同。三、合同文件组成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协议书;2 .中标函或委
2、托书;3 .监理投标函;4 ,通用条件;5 .专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服务范围和合适的内容;附录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设备和设施;附录C收费金额和支付。7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双方承诺L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范围内的服务。8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附录B中约定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的监理工作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并按附录C中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五、服务期限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的服务自一年一月一日开始,至年一月一日完成。六、合同的订立及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一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
3、定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签章)地址:委托人:(签章)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帐号: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帐号:邮编:电话: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定义Ll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1.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合同中委托监理人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合同中提供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4 “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第三方。1.1. 5
4、“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附录A中详细约定的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1.1.6 “正常服务”是指在附录A中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合适的内容。1.1.7 “附加服务”是指以下原因而增加的服务:委托正常服务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合适的内容;因非监理人原因增加的工作量或工作时间。1.1.8 “工程监理”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管理管控,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管控;对合同、信息等进行协调管理管控。具体范围和合适的内容在专用条件和附录A中约定。1.1.9 “相关服务”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在勘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采购监
5、造阶段、保修等阶段提供咨询或服务。具体范围和合适的内容在专用条件和附录A中约定。1.1.10 ”本次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1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本次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2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承包人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法人或实体。1.1.13 “日”是指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14 “月”是指按公历从该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的时间段。1.1.15 “商定的补偿”是指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根据本合同应付的附
6、加款额。1.1.16“书面形式”是指有形表现所载合适的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等。解释1.2对合同文件的解释1.2.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含)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汉语为准。1.2.2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中的约定之间产生含糊或歧义,合同文件解释按时间顺序以双方最后签认的为准。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协议书;(3)专用条件及附录A、B、C(4)通用条件;(5)中标函或委托书;(6)投标函。法律1.3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法
7、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本次项目所在地的地方及标式方法规、地方规章及标准规范。准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适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范2.监理人的义务服务2.1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服范围务范围按附录A中的约定。本次2.2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本次项目监理机构,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本监理次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机构2.2.1在服务期限内,本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本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其中,更换总监
8、理工程师须提前7日向委托人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2.2.2如果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监理人应及时更换该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2)违法或涉嫌犯罪;(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认真2.3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道德准则履行和行为规范,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标准提供服务。职责2.3.1在委托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再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责与委托人、承包人进行协商。2. 3.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
9、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3. 3.3监理人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中规定的第三方义务提出变更。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做的变更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事后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工程2.4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合适的内容、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及相的报告。关服务报告使用2.5监理人使用附录B中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委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服务完成或合同人的中止时,应将
10、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委财产托人,并按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4. 委托人的义务告知3.1委托人应将监理人、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及时书面通知第三第三方,并在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方提供3.2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附录B的约定,在约定的时限内资料免费向监理人提供有关的工程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随时向监理人提供新近掌握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提供3.3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作3.3.1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附录B中的约定,免费向监理条件人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人员、设备、设施和物品等。3 .3.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11、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委托3.4委托人应及时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人代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将委托人代表的职责和权力书面告知表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3.5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人指意见或要求,应首先向监理人提出。令答复3.6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形式的答复。收费3.7委托人应按合同附录C的约定支付收费金额。金额支付4 .责任与保险监理4.1监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人责担相应的责任。任4.1.1监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对工
12、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管控。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5 .1.2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本次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或因工作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X受损失部分的相应收费金额比率赔偿金累计数额不超过监理人的服务收费金额总额(扣除税金)。4.1.3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由该索赔引起的费用。4.1.4因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约定或监理人的指令,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导致工期延误等造成损失,且监理人无过失的,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1.5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
13、履行,监理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委托4.2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人责担相应的责任。任4.2.1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对本工程的实施取得相应政府部门的许可。如果委托人违反有关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实施工程,对监理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其他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应予以赔偿或补偿。4.2.3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补偿监理人由该索赔引起的费用。4.2.4委托人未能按合同附录C的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保险4.3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对监理人的过失责任进行保险,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承担。5.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合
14、同5.1按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生效开始5.2双方按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始和完成时间作为本合同和完的服务期限,但根据双方补充协议调整服务期限的除外。成变更5.3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情况5.4由于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服务时间延长、服务合适的内改变容增加,经双方协商一致,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增加的服务合适的内容视为附加服务。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附加监理服务费用。5.4.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人的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监理人完成的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服务。5.4.2如果委托人书面提出专用条件约定以外的相关服务
15、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服务。5.4.3如果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解决方案,该建议解决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附加服务。5.4.4本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视为附加服务。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42日。5.4.5委托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视为附加工作,并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合适的内容和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用。合同5.5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本合同即终止:终止(1)本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2)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全部工作;(3)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5.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服务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委托人可以提前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监理人应立即作出合理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务,并使开支减至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