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美国联邦法规第三十七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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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联邦法规第三十七编第一章-商务部专利商标局A节-总则第一部-专利案件处理细则一般信息及联系书件第1.1条所有得寄交专利商标局局长之通知书件(a)所有提交专利商标局之信函及其它通知书件均得注明专利商标局局长为收件人,寄至Washington,D.C.202310适当之情况下,亦得以特定之行政官员或个人为收件人。(b)有关国际申请案之信函及其它通知书件,如系申请阶段中且尚未给予国际流水号,应额外附记BoxPCT字样。(C)请求再审查者应额外附记BoxReexamJ字样。(d)缴纳专利年费及与其相关之通知书信应额外附记BoxM.FeeJ字样。(e)有关抵触程序及涉及抵触程序之申请案或专利应额外附

2、记boxInterferenceJ字样。(0向专利商标局申请延展专利期间之申请书及提出任何与之相关之通知书件应额外附记BoxPatentExtJ字样。适当之情况下,亦应注明特定之个人为该书件之收件人。(g)所有有关系属诉讼程序依联邦民事上诉规则或法院规定或命令得提出送达法务官之通知书件,应亲自送交该法务官之办事处,或邮寄至P.O.Box15667,Arlingotn,Virginia22215,或其它于诉讼中指定之地址。所有其它得提交法务官之办事处之通知书件应寄至:Box8,CommissionerofPatentsandTrademarks,Washington,D.C.202310任何邮寄

3、Box15667但不涉及系属诉讼案之通知书件得退回寄件人不予受理。见第1.302条(e)项及第2.145条(b)项第(3)款有关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交上诉通知书之规定。(h)于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501条(b)项有关商标法第一条(b)项基于有使用意图提出之注册申请中,依商标法第一条(d)项提出之使用声明书及延展提出时间之请求书,应额外附记BoxITUJ字样。(a)除下列特别列举之项目案例外,于指定期间内提交专利商标局之文件及规费,若符合以下规定,视为适时提出:(1)以专利商标局局长为收件人,寄至WaShingtOn,D.C.20231,且贴足邮资以美国邮政局一级邮件于指定期间届满前投邮;且

4、(2)附上载明投邮日期之投邮证明。签发投邮证明者应有合理之依据认该联系书件可于指定日期当天或以前寄出。专利商标局实际收受文件之日期得作为其它目的使用。本程序不适用于以下请况:(i)提出国际专利申请案说明书及专利图式,或为取得申请日期提出之其它文件;(ii)提出商标申请;(iii)提出美国法典第三十五编第135条(C)款规定抵触程序中之协议书;(iv)提出证明商标仍有使用或其未使用系基于得不使用之特别理由之宣誓书(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058条(a)项、(b)项及第1062条(C)项,商标法第八条(a)项或(b)项规定或商标法第十二条(C)项之规定);(V)提出延展注册期间申请书(美国法典第十五编

5、第1059条,商标法第九条之规定);(vi)提出声请撤销商标注册之声请书(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064条,商标法第十四条第(1)或(2)款之规定);(Vii)提出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065条,商标法第十五条第(3)款规定之宣誓书;(Viii)提出通知其选择依美国法典第三十五编第141条或商标法第二十一条项第(1)款之规定进行有对造程序民事诉讼之通知书;(ix)提出美国法典第三十五编第107条或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款之上诉通知及上诉理由书;(X)提出美国法典第四十二编第2182条或美国法典第四十二编第2457条(C)项规定之声明书;(Xi)提出国际专利申请书及与之相关之所有文件及规费;(Xii)提出

6、抵触程序中审查员命令得亲自提出或以特快专递邮寄之文件;(Xiii)提出本节执业惩戒程序相关之文件;(xiv)于商标法第一条(b)项规定基于具善意于商业上使用商标提出之申请案,提出第2.88条(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051条(d)项)规定之使用声明书;(XV)于商标法第一条(b)项规定基于具善意于商业上使用商标提出之申请案,依第2.89条(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051条(d)项)规定申请延展提出第2.88条(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051条(d)项)规定之使用声明书之期限;(xvi)于商标法第一条(b)项规定基于具善意于商业上使用商标提出之申请案,提出第2.76条规定之使用主张变更书。(b)于联系书件及

7、规费依本条项规定适时提出,但专利商标局未收到并认当事人放弃申请或相关程序应予驳回、终止或为不利决定之情况,当事人得提出以下书件或费用,使专利商标局认其书件及规费为适时提出:(1)知悉专利商标局未收受该等文件时,立即通知专利商标局有为邮寄或传送。(2)补送一份该文件或补缴规费,及(3)附上一份依第1.68条或第2.20条规定之声明书,证实据其个人所知已适时提出或缴纳专利商标局未收到的文件或费用。第二部-商标案件处理细则第2.1条第一部各条款之适用除特别指涉专利部分之条款及第1.22与第2.85条(e)款、第2.101条(d)款、第2.111条(C)款或第2.162条(d)款规定不符之规定部分外,

8、本章第1.1至1.26各条款,商标案件均准用之。于本细则特定条款所引述或提及之其它第一部之条款,商标案件亦准用之。第2.2条定义(a)本细则所称之商标法系指载于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501条及其后条款,亦即修正后一九四六年商标法。(b)本细则所称之主体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下列各项商标案件所需费用系由专利商标局所制定:(a)商标程序规费(1)申请注册费,每类美金二百四十五(2)依商标法第一条第(C)项规定提出使用主张变更书,每类美金一百元(3)依商标法第一条第(d)项第(1)款规定申请提出使用声明书,每类美金一百元(4)依商标法第一条第(d)项第(2)款规定申请延展提出同法第一条第(d)项第(1)款

9、所规定之使用声明书期限,每类美金一百元(5)申请延展注册,每类美金三百元(6)于注册期满后三个月内申请延展注册得加收额外费用,每类美金一百元(7)依第十二条第(C)项规定申请公告标章,每类美金一百元(8)依受让人请求核发新注册证,美金一百元(9)更正注册簿错误之更正证明书,美金一百元(10)就商标注册声明不专用,美金一百元(H)申请修改注册合适的内容,美金一百元(12)依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提出宣誓书,每类美金一百元(13)依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提出宣誓书,每类美金一百元(14)合并提出商标法第八条及第十五条规定之宣誓书,每类美金二百元(15)向专利商标局局长提出声请,美金一百元(16)声请撤销,每

10、类美金二百元(17)申请异议,每类美金二百元(18)向美国商标审理暨上诉委员会提出一造之上诉,每类美金一百元(19)分割申请案,每立一新案,美金一百元(b)商标服务规费(1)影印注册标章(i)一般服务,美金三元(ii)当地快捷服务,美金六元(iii)以快递或传真方式请求二天内送达顾客之急件服务,美金二十五元(2)经认证或未经认证之商标申请案申请凭证(i)一般服务,美金十五元(ii)当地快捷服务,美金三十元(3)经认证或未经认证之商标相关卷宗封皮及资料合适的内容影印,美金五十元(4)经认证载有注册标章所有权人及(或)注册状态之复印件:(1) 一般服务,美金十五元(ii)当地快捷服务,美金三十元(

11、5)经认证或未经认证之商标纪录文件(本节另有规定者除外),美金二十五元(6)为登记存档商标移转,合约书或其它有关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所有权文件(i)文件首件商标,美金四十元(ii)第二件及同一文件以后其它商标,美金二十五元(7)为办理移转登记,每一商标注册之所有权人及证件摘要,美金二十五元(8)预先缴纳按钟头或节数收取之边际成本,包括印表时间、使用商标电子检索相关系统(专利商标局局长可于使用商标电子检索相关系统之使用人证明有此需要或缴纳使用费有困难时,基于公众之利益决定不索取使用费),美金四十元(9)自助影印服务费,每页美金二十五分(10)人力服务费,每小时或按比例计算,美金四十元(H)专利商标

12、局认可提供之物品或服务,而法律或本部条款无制定其费用者,得由专利商标局局长决定应收取之费用,按实际成本收费由律师或其它受权人为代理人第2.11条由律师代表申请人商标所有人可自行提出注册申请或依据本节第10.14条规定委由律师或授权其它代表人代办申请程序。专利商标局于律师或其它代表之选任上不给予辅助。第2.12-2.16条保留第2.17条代表人之认可(a)符合第10.1条(C)项规定之律师以商标案件代表人之身份亲临专利商标局或签署文件提交专利商标局,该律师之行为构成第10.14条及法律规定为妥经当事人授权之代表人。专利商标局可要求该律师出示授权证明文件。(b)非具律师资格之人欲代表任何申请案或法

13、律程序之申请人、当事人、或其它有权办理此等申请案或法律程序之人采取任何行动,得提出书面授权文件。第2.18条联系书件各种联系书件得依申请人或诉讼当事人之地址送交之,惟其案件文书系由代理人转送者,或已提出书面委任状,或提出书面授权他人代理,或申请人或诉讼当事人以书面另有指定纪建地址者,其联系书件则应送交代为转送之代理人,或授权指定之其它人,或依申请人或诉讼当事人另行指定之寄件地址送交之。除申请人、或当事人、或代理人、或其它授权代表以书面表明依另依第址送交书件外,所有的联系书件均应持续依前述地址送交。外国申请人之申请案如系委由代理人或其它适格之受权人代办,其联系书件应送交代理人或受权人,否则应将此

14、等联系书件送交外国申请人所在地之代表人。专利商标局不执行双份书件的送达工作,如申请人或诉讼当事人有二位以上的律师或其它受权代表,专利商标局得依案件卷宗记载之地址送交书件。经申请人或当事人或经其律师或授权代表另行指定文书寄件地址者,方依该地址寄送联系书件。第2.19条撤销委任或撤销代理权;撤回委任(a)经向局长通知者得于案件进行的任何阶段撤销代理权;经撤销代理权者商标局将直接与申请人或当事人或另行授权之他人联系。代理权经撤销者专利商标局得通知当事人。(b)经授权代办商标案件之律师得向局长申请并经核准后撤回代理权。声明书第2.20条代替宣誓之声明书申请人或企业申请人之代表人或主管人员向专利商标局申

15、请注册商标或提交商标相关文件,依法得宣誓或提出宣誓书或作誓词时,得以声明书之方式,陈明所有其所提供之信息及所为之陈述均依据所知及所信且为真实无讹。立声明书人应于声明书内记载如有不实之陈述得受监禁或科或并科罚金之处分,且有损及申请案或所提交文件或商标注册其等效力之虞等语。注册申请第2.21条取得申请日之要件(a)申请注册商标所提交之申请文件,如符合以下要件即可取得申请日:(1)申请人姓名;(2)联络地址;(3)申请注册商标符合第2.52条所有规定之图示;(4)指定商品或服务;(5)申请基础:商标法第一条(a)项基于使用提出之注册申请:首次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之日期及至少一张商标使用样本或样本复制品,或(ii)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e)项规定以国外注册为根据提出之申请案:声明具善意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及提供该国外注册之注册证或经认证之注册证复印件,或(iii)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d)项规定以国外注册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声明具善意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及声明享有该国外注册所属利益,或(iv)依据商标法第一条(b)项规定基于具善意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提出之申请案:声明具善意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6)根据第2.33(b)条规定经申请人签名宣誓之证明书或声明书;(7)指定商品或服务至少一个类别之申请规费。申请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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