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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开展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包括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和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等的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是指省财政厅、省直预算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采用科
2、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所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以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报告为主要载体。第四条以绩效评价报告为载体的绩效评价应科学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合理制定评价标准,规范开展评价工作,给出绩效评价结论,揭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评价结论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价计分90分(含)10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优;80分(含)9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良;60分(含)8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中;60分以下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差。以绩效报告为载体的绩效评价可以不设计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反映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等,可以不采取评分或评级形
3、式。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直预算部门负责省财政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省直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第六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应对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报告加强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报告予以应用。应用的方式主要包括:结果反馈整改、结果报告与公开、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等。其中,绩效报告的结果应用以反馈整改为主。第二章结果反馈整改第七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应在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后二十日内,以正式文件或函件等形式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反馈给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并督促其整改。第八条被评价部门或单位自收到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评价结论及整改要求,制定整
4、改措施,报送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第九条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价反映的问题,通过加强项目规划和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项目分配办法和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等方式进行整改。第十条在评价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违规申报获得财政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收回资金,并取消违规主体三年的申报资格。第十一条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应在收到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内落实整改,并于整改落实后十五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应建立整改跟踪机制。第三章结果报告与公开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应在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后三十日内向
5、省政府专题报告。省属高校应在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后三十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报告。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应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选择部分重点绩效评价报告随同决算向省人大报告。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应建立绩效通报制度。(一)省财政厅应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和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向省直预算部门通报。(二)省直预算部门应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所属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在本系统内通报。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评价、谁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逐步公开。公开的载体包括部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及其他新闻媒体等。第四章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
6、合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应针对不同的评价对象和不同的评价结果,在预算安排中相应进行应用。(一)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对于省级常年性项目支出和省级延续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为优或良的,下一预算年度应优先保障该项目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应控制新增项目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应采取调整支出方向或支出结构、适当减少项目资金预算、取消该项目等方式进行应用。对于省级一次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预算年度原则上不安排同类新增项目资金。对于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
7、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因素。(二)对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为优或良的,下一预算年度应优先保障该部门(单位)资金总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下一预算年度应严格控制新增项目支出总预算,原则上不增加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预算年度应适当减少该预算部门(单位)项目支出总预算。(三)对财政资金支出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政策第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涉及减少部门总预算、取消项目、调整或撤销财政支出政策的,应按规定上报省政府批准。第二十条省财政厅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涉及预算安排的,省财政厅应及时将预算安排相关意见在预算编制“一下”阶段之前反馈给省直预算部门,省直预算部门应根据
8、省财政厅意见,在部门预算编制中落实。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不断完善专项资金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机制。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应根据项目支出、部门整体支出、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建立绩效激励性资金等方式,对绩效优良的部门予以奖励。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在预算安排中的应用情况作为向省政府、省人大汇报预算编制情况的重要内容。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应对省直预算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能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省直预算部门,省财政厅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报送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的参考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省直预算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