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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深圳经济特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叠加、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和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双改”示范的重大历史机遇,大力推进盐田区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核心区和沙头角深港国际旅游消费合作区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产业兴盐”“创新驱动”战略,全力打造“湾区核心枢纽、品质发展标杆”,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扶持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按照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遵循公
2、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第二章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第三条总部企业奖励。被认定为盐田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以下奖励或补助:(一)总部企业奖励。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给予奖励。(二)总部企业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资助。1 .总部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不包括政策性优惠用房)的,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资助,每年不超过五百万元。补助金额=面积X单价X租期X50%,其中,面积按总部企业在本市缴纳社保人数乘以15平方米计算,单价为市住房建设部门提供的租赁参考价格。2 .总部企业在我区购置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不
3、包括附属设施、配套用房和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按购房总成交价的百分之十,分三年给予累计最高二千万元的资助,每年发放比例为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3 .总部企业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首次装修办公场地的费用,按装修费用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最高五百万元的资助。总部企业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资助第1、2项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请。市级总部企业如已享受市级用房资助,不可重复享受区级用房资助。第四条特色产业落户奖励。对从事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航运、金融、电商、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体育、生命健康、海洋科技等特色产业的企业,在落户盐田区后按企业次年形成净利润的百分之一,给
4、予一次性落户奖励。第五条潜力型创业企业落户奖励。对落户当年及前一年度获得投资机构单轮二千万元以上投资的新落户且实际经营地在盐田区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百分之二,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三百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两年发放。企业获得本条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章其他落户奖励。第三章强化科技创新驱动第六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一定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的奖励。第七条研发投入扶持。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在百分之三以上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百分之三资助,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比增长一
5、百万元以上的,对增长部分加计扣除额给予百分之五追加奖励,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扶持不超过二百万元。第八条科技成果产业化资助。对2021年起科技创业项目设立法人企业,并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在企业纳入国家规模以上统计后给予一定资助:(一)经营状况良好的,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二)对企业纳统起三个自然年度在盐田区租用的场地,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且最高不超过三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五十万元。第九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对经区科技创新局评审认定,并报区政府同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运营机构上一年度投入运
6、营经费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第十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资助。上一年度专利权人对外进行专利许可并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实际登记金额的百分之三给予资助。每一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资助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一百万yGo第十一条工业技术改造资助。(一)工业投资资助。对本年度工业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完工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五百万o(二)工业技术改造资助。对2021年起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完工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其中智能
7、化制造部分可以叠加享受资助,按照智能化部分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第十二条专精特新发展资助。对2021年起获得如下深圳市级项目资助的企业或单位:工业设计项目、工业强基项目、工业互联网项目、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三首”工程项目、专精特新评定、“单项冠军”称号、时尚产业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攻关项目、时尚产业竞争力提升应用创新项目等,按所获深圳市级资助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有验收要求的,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予以资助。同
8、一项目不与第十三条同时享受。第四章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发展扶持。(一)金融企业奖励。对新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地方金融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二亿元以下的,给予五百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实收资本在五亿元以下的,给予八百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实收资本在十亿元以下的,给予一千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大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村镇银行,实收资本在二亿元以上的,给予二百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实收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给予五百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金融控股公司,给予一千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银行、证
9、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二百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五十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五百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在一亿元以上的,给予三百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实收资本在三亿元以上的,给予五百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在二亿元以下的,给予二百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实收资本在二亿元以上的,给予五百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以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收资本在三千万元以上的,给予二百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实收资本在一亿元以上的,
10、给予五百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实收资本在二千万元以上的,给予一百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实收资本在五千万元以上的,给予二百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实收资本在五千万元以上的,给予一百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实收资本在一亿元以上的,给予二百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实收资本在二亿元以上的,给予五百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地方金融组织,给予五十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二)金融企业办公用房资助。对金融企业在盐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承诺购置后五年内仅限于自用),并经区政府同意给予资助
11、的,按购房总成交价的百分之十,分三年给予累计最高五千万元的资助,每年发放比例为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对金融企业在盐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资助,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五百万元。第十四条企业上市奖励。对计划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首次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和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五十万元、一百万元和三百五十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三百五十万元奖励。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第十五条科技金融支持。(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企业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按照实
12、际发生的综合融资成本的百分之五十,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当年所获融资额的百分之三点五、最高一百万元资助;(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按照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当年所获贷款额的百分之三点五、最高一百万元资助。第十六条企业贷款贴息贴保资助。(一)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自2021年起从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银行机构获得的单笔一百万元以上的一至三年期信用贷款,在贷款期满并还款后,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资助;(二)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自2021年起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
13、得的单笔一百万元以上的一至三年期担保贷款,在贷款期满并还款后,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综合融资成本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资助,且年化不超过企业所获融资额的百分之二点五;(三)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申请市属平稳基金的方式获得的单笔一百万元以上的一至三年期项目,在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后,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综合融资成本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资助,且年化不超过企业所获融资额的百分之二点五。同一笔贷款不能同时享受本条和第十七条资助,单个企业通过本条款和第十七条每年合计最高获得一百万元资助。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性资助。(一)对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银行机构为在盐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发放的三千万元以下规模贷
14、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中小微贷款评定为“次级”)获得市级风险补偿的,按所获市级风险补偿金额给予等额配套风险补偿性资助。市区两级合计最高不超过不良贷款(本金)的百分之六十。在盐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银行支行每年获得的资助额不超过一百万元;(二)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在盐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发放的三千万元以下规模贷款每年形成的不良贷款(中小微贷款评定为“次级”),按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承担坏账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给予风险补偿性资助。每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每年获得的资助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第十八条特色金融发展资助。(一)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融资服务资助。对上一年度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为在盐
15、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的,按每年度为在盐田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融资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予每家地方金融组织每年不超过一百万元资助;(二)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发展资助。鼓励商业银行、核心企业和供应链配套服务机构在盐田区运营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其服务企业首次达到二十家及以上且融资规模达到二千万元及以上的,每年按平台为在盐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融资额的百分之一,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不超过一百万元资助。第十九条产业投资基金奖励。对新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符合“5+3+1”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方向的产业投资基金,实际募集资金在五亿元以上的,给予该基金一定奖励:(一)给
16、予五十万元一次性奖励,可用于对基金发展作出贡献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二)投资引荐“5+3+1”现代产业体系企业来盐田区发展,且实际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被投资企业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并正常经营的,每引荐一家企业奖励十万元,每家基金每年奖励不超过五十万元,可用于对基金发展作出贡献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第五章促进低碳绿色转型第二十条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扶持。鼓励在盐田区内应用符合市节能低碳发展方向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氢能等清洁能源推广应用等项目。按照项目节能低碳效果与实际投资情况,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百分之三十以下,总额不超过两百万元的扶持。第二十一条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项目扶持。鼓励盐田区内项目申报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示范创建项目和扶持资金。(一)对示范创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制造、近零碳等示范项目,按照评定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