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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总则1.0.1为加强黄河防洪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统一施工质量评定标准,规范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黄河防洪工程新建、续建和改建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1.0.3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1.0.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1.0.5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各级建设主管单位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
2、监督。1.0.6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可按设计文件及其批复情况参照本规程执行。1.0.7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87)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K)27-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Io59-199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F80/1-2004)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1.0.8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