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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理事长会议议事制度1、为了加强本会工作的集体领导,实行民主决策,特制订本制度。2、下列事项必须经理事长会议集体决定:本会章程的修改;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决算和年度工作总结;本会募资方略;本会基金投放;本会设立奖项或参与设立奖项及其撤销;本会单独和参与的救济或慰问项目的设置与撤销;本会年度预算外的开支审定;本会人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变动建议;本会重大管理制度的拟订和修改;理事们提出需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3、由秘书处根据本制度第二项所订内容适时报告理事长后,召开理事长会议,通知各正、副理事长出席。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由理事长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4、理事长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长参加方可召开;所有决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长们同意方为有效。5、理事长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情理事长适时决定召开会议。6、每次理事长会议所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的纪要由秘书长会议主持人签发后,报正、副理事长签名认可,必要时发各位理事。7、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在年度总结工作时的一并进行检查。凡不依本规操作而造成损失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