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设置规范、天津市安全生产举报信息保密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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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设置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拓宽安全生产举报渠道,丰富举报手段,持续营造全社会参与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良好氛围,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津应急规(202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告牌设置规范,确定公告牌样式、汇总各部门信息、统一更新内容等。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区、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公告牌设置规范

2、的落实。第四条公告牌公示内容,包含文字和二维码图片。文字内容为“12350,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事故瞒报、谎报举报热线,核实有奖”。二维码链接内容分别为: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天津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第五条公告牌为横版,区分室外、室内2种尺寸。(一)室外公告牌可使用金属、塑料板等材质,不小于长1200mm,宽80Ommo(二)室内公告牌可使用塑料、纸张等材质,不小于长297mm,宽210mm。第六条公告牌文字、数字采用白色,字体均为黑体加粗。背景颜色采用蓝色,色号:C:100,M:80,Y:0,K:Oo室内公告牌二维码长40mm,宽40mm,文字和数字字号见附件。室外公

3、告牌二维码需参照室内公告牌相应尺寸放大。第七条公告牌文字内容、二维码图片应完整、清晰。第八条公告牌设置位置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商务楼宇、社区住宅等场所。规格依据本规范第五条执行。(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厂区门前、宣传栏、员工餐厅分别设置不少于1个公告牌。(二)社区住宅、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地铁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出入口、宣传栏分别设置不少于1个公告牌。第九条公告牌使用单位应对公告牌进行维护,以保持公告牌清洁、无破损。第十条各区、各部门应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安全生产执法的典型案例。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各区、各部门报送内容,对天津安全生产举报小程

4、序链接内容进行定期更新。第十一条各区、各部门应依据“三管三必须”原则,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设置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日常执法检查活动中,并作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重点检查内容。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持续针对公告牌设置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巡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二条本规范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2350(字号:180)应急管理部天津安全生产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小程序(字号:16)(字号:30)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事故瞒报、谎报举报热线核实有奖天津市安委会办公室监制(字号:16)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信息保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举

5、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安全生产领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有关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以下简称举报)的接收转派、核查处理、奖励发放等环节的内容及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安委会(以下简称各单位),通过电话、网络、信件、来访等合法举报途径受理或市安委会办公室转派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问

6、题。第四条举报人信息保密遵循以下原则:(一)最小化,专人化(二)全程化,规范化(三)专业化,信息化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举报接报转派、奖励发放等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第六条举报保密工作要应挑选政治可靠、思想进步的人员担任。举报保密工作人员应通过保密法律法规、本单位保密规章制度培训后方可上岗。第七条各单位举报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在编人员或正式员工担任。第八条接听、接收举报信息应当在独立场所进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第九条举报工作其他人员查阅资料需做好登记。第十条离开举报工作岗位人员应由专人移除电脑内含举报信息内容的全部资料。第三章保密内容第十一条保密内容主要包括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7、联系方式、网络IP及其他可能导致举报人个人信息泄露的内容。(一)严格限定掌握举报人信息的工作人员范围,举报材料由一名工作人员专门保管,举报材料要留档备查;调查人员或其近亲属与被举报对象或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二)在接收、整理举报信息的全过程中,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举报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私自传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关单位、人员;不得对匿名举报的书面材料鉴定笔迹。(三)在调查核实的全过程中,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调查单位和人员有关核查内容和时间,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

8、者复制件。(四)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的全过程中,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个人信息。第四章保密设备第十二条独立场所要配备带锁文件柜、粒状碎纸机和消防设备。第十三条接听、接收举报信息的计算机应为专用计算机,配备相应的安防技术保密手段,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第十四条电子资料储存计算机不得连接任何网络,独立场所内计算机均需要使用密码启动登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实行举报受理人员泄密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的,或者将举报信息转给被举报人等情形造成泄密的,对有关举报受理人员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各单位可结合本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举报信息保密制度,并做好本单位举报接报的工作制度办理流程、工作程序的设立或修订。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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