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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您好!公司(下称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_年_月一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_年_月一日以(一)民破字第一号裁定书依法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公司财产的清理。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债务人名称所有的(担保物名称)因(简述设定质押或者被留置的原因),尚在你处质押(或留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拟通过以下方式,取回上述担保物:1 .清偿债务,(简述清偿内容);2 .提供替代担保,(替代担保方式,简述替代担保物的名称、价值、现状等情况)。你公司/你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与本管理人共同办理替代担保的设定手续,并在替代担保设定后立即解除对原担保物的质押(或留置),返还本管理人(列明财产交付地点和方式,质押办理登记的,应当要求质权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涂销手续)。你公司/你如对本通知涉及的主债务、担保物等情况有异议,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特此通知。公司破产管理人(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