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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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改革开放形势下大学生接触实际、增长才干、培养能力、锻炼自立意识、适应社会需要的重要途径。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艰苦奋斗的思想,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减轻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和引导勤工助学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是指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在学院统一组织管理下,参与学院助教、助研、助管、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实践劳动,由学院支付具有工资性质的劳动报酬,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活动

2、。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由学院结合人事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能用学生不用临时工”的原则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可以是院内助教、助研、助管、后勤服务和其他各项公益劳动。第四条学生勤工助学工资,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列支。第五条学院定期对勤工助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成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各用人部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七条学生工作处的具体职责:(一)统一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二)在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负责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的

3、管理与使用;(三)审批勤工助学岗位;(四)审查、推荐参加勤工助学人员;(五)监督、检查用人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情况;(六)岗位工资标准的确定与变更;(七)审核勤工助学学生工资表,核发工资;(A)表彰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优秀学生和先进管理部门、个人。第八条用人部门的职责:(一)提交岗位设置与撤销的申请报告;(二)实施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三)核定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劳动报酬,编制工资表;(四)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的考核。第三章勤工助学基金第九条学院按有关规定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用于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财务处实行专户、专项管理,学生工作处在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负责基

4、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十条勤工助学基金的构成与来源:(一)从学院当年的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二)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基金的用途;(一)支付学生参加学院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二)表彰奖励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优秀学生。第四章岗位设置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需要;(二)学院后勤服务及其它各项公益劳动。第十三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第十四条每学期初,由学院各部门根据本部门需求,事先核定勤工助学的用工计划(包括人数、时间等)、计酬标准和经费额度等,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计划申报表,报

5、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和全校设岗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上报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经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同意后安排。用人部门要协助学生工作处完成岗位设置、工作量、工资标准等有关事宜的考察论证工作。对于用工部门的临时性需求应在前一周提出,学生工作处根据用工需求组织学生竞聘上岗。对于未预先通知学生工作处擅自聘用学生的部门,所需经费由聘用部门自理。第五章岗位管理第十五条根据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实际需要,学生工作处在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勤工助学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组织、监督用工部门实施具体管理。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应设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第十七条全院各教学辅助部门和部分教学部门内设置的岗

6、位,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向用工部门推荐。原则上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岗位面向本学院招聘、全院性的勤工助学岗位将面向全院学生公开招聘。第十八条用人部门要会同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劳动安全教育,就工作任务时间和报酬等问题与学生签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工作处、用人部门、学生各一份。第十九条对无故不能按协议要求完成任务的学生,用人部门要协同学生工作处降低其报酬,直至辞退;造成损失的应理赔;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得学院各项资助的资格。第二十条未经批准,学生不得随意中止用工协议,不得私自换人,违者视情节轻重停发不低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6

7、0个工作日的岗位工资,并在贫困生信用档案中作不良信用记录,直至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第二十一条用人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更换岗位,辞退学生须经学生工作处同意。用人部门未经同意,私自更换岗位人员,视为自动撤岗。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只能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不得影响学业,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个小时,节假日全天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第二十三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和临时岗位两类。固定岗位实行轮岗制,轮岗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期。工作态度端正、品学兼优、家庭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学生,可在轮岗时申请继续参加勤工助学。第二

8、十四条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用人部门要及时报学生工作处表彰。第六章岗位申请第二十五条凡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能够履行学生手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二)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用工协议,没有无故中止用工协议经历;(三)遵纪守法,品行优秀,学习成绩较好,无不良生活习惯;(四)生活俭朴、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凡具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一)不服从用工部门安排或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在岗位工作中不负责任者;(三)因故休(退)学者;(四)一学年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五)受党、团、行政处分

9、者。第二十六条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一)学生本人向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二)二级学院根据学生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签署意见以学院为单位上报学生工作处;(三)学生工作处将全院申请的学生情况汇总、备案,根据全院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实际需要,向各部门推荐勤工助学学生,经各部门审核,培训合格者与用人部门签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第二十七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申请、参加两个(含)以上助学岗位。人员安排上,一般不考虑最后一学期的毕业生。第七章工资管理第二十八条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不超过30小时,12元/小时。(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三)假期期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资参照日常工资标准执行。第二十九条用人部门根据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情况,确定实际工资,编制工资表。(一)工资表每月5日前交学生处,逢节假日须延迟至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二)逾期未交工资表的,工资补发时间为学期末最后一个月。第三十条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的工资表报院财务处,将学生工资发放给学生本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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