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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动火专项施工方案为加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确保本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规范,特制订以下施工方案。一、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制度1、建筑工地必须实行消防责任制,加强防火安全管理,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和人身的安全。2、工地的防火、保卫工作有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负责。责任人系该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承包负责人或土地承包负责人,责任人应根据建筑工地大小,及时配备值班纠察人员,该做好施工现场防火安全、保卫工作,选派专人管理。3、工地应该落实防火、保卫责任制,施工现场危险品管理、安全用电管理、动用明火审批规章制度,及时配备
2、值班纠察,监护人员,做到不定期地对工地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和有效落实。4、工地内易燃易爆仓库或场地所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对不再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和处理,工棚和临时宿舍内,严禁明火取暖,严禁使用“热得快”等各类电器炉灶等。5、建筑工地临时动火,必须符合动火的规范要求,填写动火审批表,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火。二、施工现场防火措施1、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2、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3、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
3、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4、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5、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6、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快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7、乙快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8、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9、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三、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
4、审批制度。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1)禁火区域内;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顾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一级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2)小型油箱等容器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5、二级动火作业由现场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
5、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现场负责人及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四、灭火器材配备措施1、机房、垂直运输设备的操作室、值班室、临时动火作业场所等,配备不少于1个;2、集体宿舍,每25Irf内不少于1个;3、易燃易爆物品仓、可燃物堆放场、木制作场所等,50Hf以内配备不少于2个,每增50疔增配1个;4、施工办公室、水泥仓、厨房等10()f以内配备不少于1个,每增50f增配1个;5、在建建筑物,施工层在500f以内,配备不少于2个,每增500f增配1个。五、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
6、割作业。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