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新区上海路以东地块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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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湖新区上海路以东地块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为妥善做好滨湖新区上海路以东地块改造项目规划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征地征迁范围:以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在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到占压红线整栋整间的房屋必须一并征收。二、适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75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1号)、关于印发

2、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的通知(合规2005)57号)等相关文件。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房建设套型。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采用统一征收,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本次征收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地点:滨湖新区义城安置点,安置房为高层,其建设标准达到普通商品房标准。安置套型:根据征迁安置面积的实际情况,初步设计套型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35平方米五种套型。四、房屋有照(效)面积的确认: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被征收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

3、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照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不予补偿。五、征收补偿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依据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有效面积后,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

4、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因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可按800元/平方米申请增购,增购面积为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须以整户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的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应依据本补偿方案进行结算(含人均可以购买的15平方米建筑面积)。七、征收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认定为本补偿方案的被征收人,但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

5、,及其共同生育和依法收养的子女;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政策性农转非人员;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和正在服刑人员;符合房屋安置资格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尚未出生的婴儿;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征收公告之日作为房屋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时间。九、被征收人利用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自行改为非住宅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利用住宅房屋开展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安全生产等规定的,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设施现值进行评估,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的10%对设施搬迁费用予以补偿。十、征收具有合法证照的集体性

6、质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补偿。十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涉及不可拆卸附属物、构筑物,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补偿。十二、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过渡性安置,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内被征收人按10元/平方米,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按规定标准的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实行现房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被征收人,按照人均45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十

7、三、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费,实行产权调换过渡性安置的,按照500元/户次的标准支付2次搬迁费,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附属物补偿费按合政秘2015121号文件规定执行。十四、征收房屋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房屋实施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安置决定。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十五、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六、征收范围内,凡房屋有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应自征收公告之日起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征收范围内一户有多处住宅的,必须合并计算,只享受一次安置。为体现征收安置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实行征收事务公开。十七、本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滨湖新区上海路以东地块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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