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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州市经信局行政执法目录程序标准1行政许可程序标准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经信局根据法律授权或省经信厅委托,承担25项招投标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和许可。1.2 市经信局进驻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建立经信局服务窗口,按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备案类事项标准统一建设,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进行质量控制认证。1.3 市经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统一要求,优化服务能力、提高办事效率。2行政检查程序标准2.1招投标行为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按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执行。2.2 生产、使用黏土砖监督检查对
2、辖区内违法生产、使用黏土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按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执行。3双随机抽查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及衢州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4行政处罚程序标准监督检查或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后等发现相对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4.1 根据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标准流程。4.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3、第613号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保障执法公平公正。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制定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法制审核工作。6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制订衢州经信委案件讨论记录等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规范。7行政执法稽查程序标准根据浙江省、衢州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行政执法稽查。8行政执法案件通报、移送、移交工作标准8.1市经信局调查处理案件根据局处罚程序移送管辖规定进行移送,对市公安、司法机关决定立案的,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并抄送通报市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法规或者规
4、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8.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对程序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开展工作,根据行政诉讼起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拟定答辩意见,准备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报局领导审核。提交答辩意见、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参加庭审或者复议答辩会议。9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公示制度9.1市经信局法制处对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予以整理,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予以公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9.2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1号),加大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公开力度,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市经信局权力清单制度,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结果,行政处罚事项、结果按要求公开。10行政执法监督标准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衢府法发(2018)5号)执行,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执法监督与指导服务,促进执法规范和市场秩序规范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