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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市农家乐(餐饮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农家乐经营活动,提升乡村旅游综合品质,带动就业增收,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在乡村、度假区合法用地上,利用居民自有房产或集体闲置房产等,主要为游客或市民提供旅游、休闲服务,从事餐饮等具有乡村旅游特色的经营活动。第三条本办法仅针对餐饮类农家乐,涉及旅游民宿类农家乐,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常熟市旅游民宿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4号)执行。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家乐(餐饮类)的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2、农家乐经营活动遵循因地制宜、注重品质、彰显特色、保障安全、生态友好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第六条全市农家乐实行市级指导、属地负责制。市农家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农家乐规划发展、行业监管及品牌塑造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题检查、专项整治,推动安全隐患整改。推进农家乐星级评定和政策引导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制定相关规范及标准,督促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强化行业监管。培育农家乐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家乐的开发协调、规范发展、综合管理。定期组织属地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农家乐进行安全生产、规范经营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安全
3、隐患,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守法经营、规范经营,促进健康发展。第七条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农家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拟订农家乐发展及支持奖励政策,塑造农家乐品牌形象,结合乡村旅游精品线路进行宣传推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家乐纳入休闲农业,统筹推进休闲农业发展。第八条农家乐应符合国土规划、治安管理、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消防和房屋使用安全等相关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资规局负责指导属地做好农家乐用地的合法性审查及监督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农家乐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办理,依规告知相关行政许
4、可事项。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农家乐依法做好环境保护,对其污染排放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市城管局负责指导、督促各板块做好农家乐噪声扰民、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常态化管理,及时查处城市管理内的违法行为。市卫健委负责农家乐卫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市水务局负责农家乐排水的监督管理。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参与有关案例事故调查,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农家乐日常治安管理。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督农家乐的燃气安全及宣传教育工作。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家乐的消防安全及宣传教育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农家乐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等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家乐食品安
5、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并指导农家乐实行明码标价,对其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农家乐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将相关部门认定并推送的农家乐诚信经营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予以公示。第九条农家乐需依法依规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等相关证照。农家乐申请人携带上述证照原件、复印件、备案登记表及农家乐平面图、设计或改造图纸等材料,报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及时提请市农家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组织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现场勘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材
6、料审查和现场勘查情况,审核通过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送达办理结果,如准予设立的,应当同时送达相关手续,并将备案表报送市农家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核不通过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第一时间告知申请人。第十条农家乐经营用房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利用各级文保单位开设农家乐的,须由县级及以上文物管理部门批准。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风俗、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禁止在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商住楼、商业综合体开办农家乐。禁止违规改造房屋结构或者超标准增加房屋荷载。经营用房的土地须有合法权源,原有性质保持不变。房屋归属明晰,为合法建
7、筑。第十一条农家乐厨房间设置应符合消防分区的要求;保持场所内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齐全,应设置烟感报警器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二楼以上房间(包含二楼)营业的,应安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按照XX省燃气管理条例规范使用燃气,单独妥善放置液化气罐,瓶库间保持通风,且与烹饪间硬质防火墙隔离,按标准设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建筑材料和吊顶、隔墙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严禁采用金属夹芯板、泡沫夹芯板等可燃易燃材料建设、装修。电气设备安装、维修规范,配电线路宜穿管敷设,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线路过载通电。第十二条农家乐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公共场
8、所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卫生用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有毒有害物品有专间或专柜存放,并上锁、专人管理。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二次供水建设管理符合二次供水技术规程CJJ140-2010o卫生间地面、墙壁、便池等应采用易冲洗、防渗水材料制成;地面应略低于客房,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置防臭型地漏;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第十三条农家乐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距污水池、粪坑、旱厕、暴露垃圾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有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排烟设施,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安装纱门、纱窗等设施。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烹饪、餐用具
9、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进行凉菜配制的,应设置相应操作专间。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铺设1.5米以上墙砖,各类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顶,地面均铺设地砖。场所内应设置至少2个原料清洗水池、2个餐用具清洗水池,并用明显标识区分用途。设置容量与其供餐规模相适应的消毒保洁柜。凉菜专间应为独立隔间,配备专用的空调、熟食冰箱、紫外线灯和工具清洗消毒等设施,专间入口处应设置独立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场所内应设置专门的食品储存和更衣设施,配备清洁工具。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农家乐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应纳
10、入村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或者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厨房应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餐饮污水应设置隔油池,并定期清掏,避免堵塞污水管道。餐饮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的,要按要求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等核心保护区严禁新建、改建或扩建规模农家乐。禁止在湖泊、江河水面经营农家乐。第十五条申请开办农家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手续的,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提交相关材料。第十六条农家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
11、处理。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2 .强行拉客,欺客宰客。3 .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4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有毒有害动植物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5 .擅自扩大经营范围。6 .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或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项目。7 .污染环境、违法用地、违章搭建。8 .违反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行为。9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农家乐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不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加以整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停业、取消农家乐经营资质等措施。第十七条各镇(街道)依据本办法参照执行,制定具体的农家乐备案操作流程并公示;另行制定农家乐管理实施方案的,需报市农家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常熟市农家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