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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市A级旅游景区(点)管理信用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A级旅游景区(点)管理信用建设,提升旅游景区(点)的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旅游者和A级旅游景区(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旅游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四条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诚信教育。依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和工种,从
2、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第五条A级旅游景区(点)在门票之外提供另行收费服务的,应当明示,但不应限制随团导游进行正常的景区导游活动。第六条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依法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A级旅游景区(点)经营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资料。第七条加强对A级旅游景区(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店铺、摊位及其所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规范管理,公开服务项目、营业时间及收费标准,对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签,明码标价,保证商品质量和服
3、务质量,不得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第八条A级旅游景区(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及时劝阻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第九条A级旅游景区(点)经营者应引导旅游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第十条A级旅游景区(点)从业人员、旅游者因出现破坏环境和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建立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监管的A级旅游景区(点)综合管理信用体系,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二条A级旅游景区(点)发生重大投诉、信用和安全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A级旅游景区(点)资格。